-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各區工程處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辦理。
- 二、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組織規程第十一條 所訂組成人員參加之。參加人員如因公無法出席會議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
- 三、會前應備妥書面資料,其中工作報告、建議與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之提報以左列事項為 原則。 (一)人事、會計、總務等一般行政事項。 (二)涉及預算編擬、財產購置、人事福利、公關宣導等需行政單位配合辦理之工務行 政事項。 (三)工務會報移案提報處務會議討論事項。 (四)研訂政令、法規等事項。 (五)處長臨時指定之工作專題報告。 書面資料如有未盡事宜,得臨時以口頭報告補充之。
- 四、會議中如預有研議議題屬工程技術範疇之討論事項或提案,經得主席同意,得不予討論 ,移案工務會報,或逕付討論並予紀錄嗣後併會議紀錄移案工務會報。
-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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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92)北市南秘字第092610792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