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述:為加強本處會議室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法令依據:大局七十七年三月一日頒-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行政室業務手冊-第二篇 第四章(陸)集會管理規定辦理。
- 三、辦法: (一)申請單位應於集會前先至秘書室登記,秘書室安排場地依左列規定: 1.依會議主持人職等高者優先使用。 2.會議主持人職等相同,則依申請先後排定使用秩序。 (二)如需借用視聽器材,應於使用前一日向秘書室辦理申請及借用。 (三)如需餐點供應,應先會簽秘書室及會計室,並於需用前二日,下班前將奉核之原 簽影本送秘書室以憑辦理。 (四)集會場所之佈置由各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並應於會後三十分鐘內恢復原狀。 (五)各單位於集會前派員先至會場檢視,如有未盡事宜應即通知秘書室共同修正,集 會完畢應即通知秘書室派員整理清理。 (六)使用會場應填寫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 (七)會場使用申請後,如有變動(更改日期、時間或取消)請事先通知會場管理人。 (八)會議室登記使用程序如附件二、三。
-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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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17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會議室管理使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0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80)南秘字第804788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