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述:為加強本處車輛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法令依據: (一)行政院七十八年六月頒–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篇。 (二)參考大局─車輛管理規定。
- 三、適用範圍:本要點所述之車輛管理,適用於本處各科、室、工務所之申請,保養(定期 、不定期)第一般性之安全作業程序等;關於特殊保養措施與作業預防規定,均詳載於 一事務管理手冊」。
- 四、要旨 (一)本要點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客貨兩用車、小客車、機器腳踏車。 (二)車輛之管理須指定具有技術經驗之人員擔任。 (三)車輛之管理應備有必要表卡(詳見作業要點及附件)詳細記錄,按月統計分析, 俾作為擬定工作計劃之參考及駕駛人考核之依據。
- 五、作業要點: (一)調派作業: 1.所有車輛(除首長專用車外)之運用,均由調派人員管制之。公務車輛使用前 ,駕駛須向調派人員領取派車單「如附件一」作為准許出勤之許可證明,任務 完成後、或裝備返回時,駕駛應向調派人報到,完成簽證程序繳回表單歸檔備 查。 2.每日車輛調派記錄,應載明於派車單及出勤登記表「如附件二」並將逐日之裝 備動態在管制表上標示之「如附件三」,以有效管制車輛調派,此項工作由秘 書室擔任之。 3.車輛調派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 4.每日車輛派遣記錄表「如附件五」。 (二)使用申請: 1.車輛之派遣,乃為遂行公務之需要而調派,此種派遣情況概略如下: (1)接受使用人員(或本處各單位)之任務申請,分為普通(如車輛申請標準作 業)「如附表六」或緊集申請(臨時申請)。 (2)特殊任務之需要--首長或主官 (管) 之臨時指令。 (3)例行勤務,正常作業及教育訓練--依據計劃或規定。 以上三種情形,除第三項任務,係由調派人員主動協調派遣外,其他均須辦 理申請(先提申請或補辦手續)。 2.各工務所車輛派遣依權責單位授權核派之。 3.調派車輛之用途: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為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4.各工務所主管應嚴格管制車輛之派遣,非公務需求之用車,應檢具事由簽會秘 書室、人事室(二)後陳首長核派之。 5.調派使用規定,請參考事務管理手冊參--四八五~四八八頁。 6.本處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南總字第六三八二號行文表,「交通車調派作 業」,請遵照辦堙。 (三)油料管理: 1.汽(機)車用油係指汽油(高級95#、92#無鉛汽油)30#曲軸箱機油、50#~90# 齒輪油、黃油(GAA)煞車油、油精等而言。 2.汽油以向中國石油公司購買加油憑證,憑票加油,其他各種油料,可向市上購 買,並酌予儲存,以備應用。 3.車輛之耗油標準表「如附件七」。 4.差勤車輛每日應根據派車單上所載行駛里程及消耗油量,分別列入消耗油料登 記表內,至月底統計之,「如附件八」。 5.根據車輛每日耗油登記表,至月終造具各種車輛每月耗油統計表「如附件九」 送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二)等單位審核。 6.每月油料核銷流程圖「如附件十」。 7.每月油料核銷作業程序「如附件十一」。 8.油料領用卡「如附件十二」。 9.油料購存統計表「如附件十三」。 (四)保養修理: 1.保養:為對裝備之維護與保持,其內容包括所有裝備濫用之預防。 2.預防保養: (1)每日項目:車輛行駛前、中、後之檢查,由車輛保管人實施之,檢查項目「 如附件十四」。 (2)週保養項目:逢休假日前一天,由管理人督導車輛駕駛實施之;保養項目「 如附件十五」。 (3)定期潤滑項目: A.表定保養項目依汽車定期潤滑表「如附件十六」實施。 B.車輛行駛每五、000公里保養,依表訂項目實施;內容參考事務管理手 冊五一九頁(附件七)或車輛保養手冊。 3.保養區分: (1)一般保養:由車輛保管人或駕駛負責施行,內容包括: A.每日檢查。 B.調整及旋緊。 C.潤滑。 D.工具附件之維護。 E.清潔勤務。 F.故障排除。 (2)二~五級保養,由本處妥託信譽較佳之修護廠負責,其內容詳見「事務管理 手冊」,概括事項: A.潤滑勤務。 B.總承、次總承之調整。 C.修理、板金。 D.定期保養勤務。 E.零件之更換。 F.對一級保養之技術建議。 4.保養規定: (1)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保養檢查;調派人員依車輛行駛哩程數,分梯次管制進 廠,維持車輛妥善狀況,以利任務之遂行。 (2) 排定進廠維修之車輛,應填寫車輛維護檢修申請表「如附件十七」,陳請 主管單位主官(管)核定,始可送修。 (3)保養檢修完成後送修單位應檢具資料結案備查。 (五)肇事處理: 1.公務車輛遇有肇事情事,除應即通知管理人員外,並應與肇事處理機關取得聯 繄,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2.車輛肇事,如有傷亡,請依照「事務管理手冊」─貳之十五有關保險之規定通 知保險機構辦理理賠手續。 (六)駕駛人管理:依事務管理手冊─捌項規定事項辦理。 (七)其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請參考「事務管理手冊」─附錄。
- 六、條本要點經呈核報備後即為生效,各有關單位暨人員應予遵照實施,如有修改,得隨時 補充規定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0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80)北市南主秘字第80586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