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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83)北市南秘字第8312231號函訂頒
  • 一、本處辦公室出入門共分一號門(亦稱前門,近駐警室)、二號門(近土木科)、三號門 (近政風室)、四號門(近會計室)等四處;其中一號門、三號門兩處附設電梯及鐵捲 門,其開啟時間如后:
    開啟時間 日 別 星期一-星期五 星 期 六 備 考
    出入門
    一號門 07:00-18:00 07:30-18:00
    二號門 08:00-09:00 07:40-08:40
    17:00-18:00 12:20-13:00
    附 記 三號門電梯鐵捲門於表定時間內開啟,其餘時間由駐警人 員負責上鎖管制;另二、三、四號鐵門於辦公時間均管制 進出,欲進出之同仁請改行一號門。
  • 二、本處一號門設駐警室,辦理來賓會客、洽公、開會之出入登記、換證手續。
  • 三、本處各安全梯所設之鐵門(含二、三、四號鐵門)均為單向開啟(只可推出,不能拉進 )。各單位同仁平時不得將其頂住以致無法關閉,為維本處門禁安全,凡發現蓄意將鐵 門頂住無法關閉或恣意進出該鐵門者,則予議處。駐警人員之定點巡邏,應將此點列入 重點事項。
  • 四、來賓會客,洽公須辦理登記,並換發來賓證,憑證進出辦公處所。下班後來賓會客,駐 警人員應通知當事人親至警衛室辦理,不須登錄。
  • 五、買標單廠商進出洽公,以換證方式辦理,不須登錄。
  • 六、受邀蒞處參加會議人員之進出,應由主辦單位將開會通知單或書面資料(包含會議名稱 、時間、地點、人員名單)送交駐警室,經核對無誤後准予進入,不另辦理換證手續。
  • 七、貴賓或上級長官蒞處訪察時,駐警人員應即通報長官及業務承辦單位適時接待。
  • 八、國定(例)假日及下班時間,欲加班進出辦公室之同仁,應在加班登記簿(如附件一) 簽證;並儘量於本(水源)大樓門禁(晚廿二時)前離去。
  • 九、凡攜帶大宗物品進出本處,須憑單位主管簽證「大宗物品攜出、入通知單」(如附件二 )交駐警人員核對,查驗無誤後放行。
  • 十、本處同仁進出辦公處所應自動出示識別證交駐警人員查驗。識別證應於辦公時間內配掛 ,以資識別;駐警人員於一、三號門開啟時段應派員嚴格執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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