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處為使稽核工作制度化,以達到端正政風,杜絕弊端之目的,特設置稽核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補充規定」第八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處長指定副處長一人擔任,委員十二人,分別由本處另一副處 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工事 科科長、土木科科長、水環科科長及指定南港線、板橋線主辦土木類工程司各一員擔任 。
- 三、本小組會議固定於每周三下午二時(遇重大事故或假(節)日時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在會議室召開,無案件審議時得予停開,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應有半數以上之 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 由另一副處長代理之,其亦因事不能出席時由總工程司或副總工程司(工務類案件及綜 合類案件)或主任秘書(行政類案件)代理之。委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 人列席會議表達意見。但不具表決權。
- 四、本小組審核事項如左: (一)有關營繕工程及其變更設計、購置定製變賣請修財物及各項勞務委託承辦之需要 性及有無浪費公帑。 (二)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所有名稱、出產國、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 預估底價暨其他特別規定是否適當,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 (三)招標、比價、議價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假借理由改變作業方式化整為零 。 (四)有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限額百分之一以上或處長交議之案件。 (五)對購置定製財物及營繕工程,抽查、抽驗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原案相符及有無依 照規劃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 (六)有關工程技術服務如規劃、設計等事項,是否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 技術服務處理要點」辦理。 (七)其他有關經費稽核及建議。
- 五、本小組作業程序如左: (一)本小組幕僚行政工作,由工事科負責綜理,並設置幹事承辦有關事務。 (二)凡送本小組審議之案件除緊急特殊者,由召集人逕行指派委員審核,召集人核章 陳處長裁定後,俟下次會議提會追認外,應將有關主要資料隨同開會通知於開會 前三日送小組委員。 (三)開會時由工事科根據業務單位請購(修)財務、營繕工程或變更設計案件,連同 底價分別提會審議。 (四)審議時,有關業務單位應派員列席就案件提出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五)開標、比價、議價案件之底價,經本小組審議後陳報處長核定。本小組與會人員 對會議內容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六)經本小組評定之案件,應由工事科作成紀錄(應以密件處理)並逐案編號,由召 集人核章後,陳報處長作最後裁定。 (七)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本小組委員認為必要時得請召集人指派委員抽查 、抽驗,抽查、抽驗結果應提會報告並陳報處長處理。 (八)本小組得依會議之決定,指派委員抽查經審核案件之付款程序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抽查結果提會報告,並陳報處長。
- 六、本小組審議紀錄及有關資料,奉核定後建檔保存三年,期滿後按規定程序銷毀。
-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有關業務款項下支應。
- 九、本小組作業流程及審議底價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 十、本作業要點如需增(修)訂時,得經委員會決議陳請處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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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1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中工字第09160697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