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鈞局 79.7.9.(79)北市捷四字第六六一七號簡便行文表所頒「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防 救天然災害作業要點」。
- 二、目的: 本處為防範颱風、水患及地震等天然災害對所轄捷運系統工程於施工期間造成損害,謹 依據局頒防災要點及現有編制員額訂定本防災作業要點,並成立防救天然災害作業小組 ,以遂行各項防救措施與緊急處理工作,俾使工地受災情況減至最低程度之影響。
- 三、指揮系統與任務編組: (一)本處防救天然災害之作業將承上級機關之督導程序辦理。其指揮系統為市府防救 天然災害指揮部→局任務編組值勤人員→通報局本部值日人員(即災害通報聯絡 人)→本處防災小組→各工務所→工程承包廠商→回報處理情形。 (二)局本部防救天然災害組:由工務副局長任組長綜理救災任務,第四處處長及副處 長分別任甲、乙組副組長。襄助組長辦理搶救事宜;各組組員由第四處遴派之。 (三)災害通報聯絡人:由局本部值日人員兼任,負責重大事件陳報局長及通報相關單 位。 (四)本處防救天然災害小組:依局頒要點規定由本處處長任小組長,副處長任副小組 長,各工務所主任任小組組員,承局本部防救天然災害組指揮,加強災前防範工 作及緊急搶救處理回報事宜。 (五)本處防救天然災害小組依指揮體系,區分為處本部與工務所兩個階層,由處長全 盤指揮督導;下設「處本部防救天然災害督導小組」與「工務所防救天然災害防 救班」(如附件一),共同處理受災期間各項防救工作與應變措施。
- 四、人員編組: (一)處本部防救天然災害督導小組: 本小組分三梯次輪值作業,除小組長一人,由處長兼任外,其餘各梯次均設副小 組長一員,由副處長、總工程司或副總工程司兼任;組員二人,由值日人員擔任 ;各梯次並配置駕駛一名,由本處調度室調派(編組表如附件二)。 (二)各工務所防救天然災害防救班: 本防救班依各工務所配置人員編組成立,分三梯次輪值作業,每梯次設班長一人 ,由工務所主任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組員三人,由各所工程人員擔任,駕 駛一人,由各所領有汽車駕照之工程人員兼任。 (三)測量及材料試驗工務所,因無工地管理業務,於防颱作業期間,僅由值日人員擔 任該所防災工作。 (四)本要點中「防救天然災害組織系統表」所列各工務所防救天然災害防救班之設置 ,於該工務所成立後,正式納入防災編組作業。
- 五、任務範圍: (一)捷運工程各施工段及施工圍籬之安全防護管理事項。 (二)捷運工程各施工段緊急狀況查報及警示處理事項。 (三)協助工務局查報捷運工程施工區周邊,公共設施緊急狀況及警示處理事項。 (四)協助水電及其他管線單位搶修捷運工區內受災損害之恢復供應事項。
- 六、作業要點: (一)處本部及工務所於中央氣象局發佈臺灣北部地區陸上颱風警報或降雨量每小時達 四十公厘、六小時累積降雨殭達一百分厘時,立即成立防災督導小組又防救班, 留守處本部及工務所,以展開各項防颱作業、防洪作業,原則每梯次值勤時間比 照平時值日交接時間實施輪替。 (二)處本部防災督導小組作業地點,設於本處簡報室;工務所防救班則於各工務所辦 公室內設立。 (三)處本部防災督導小組成立後,應由小組長或副小組長率同部份組員,前往各工務 所及施工地點巡視,並督促各工務所要求承包廠商,利用其設備及人力預為防患 ,妥為準備該施工範圍內之防救事宜。 (四)為能落實本處防災作業需求,宜請承包廠商亦能配合本處防災作業成立防災搶救 小組,以便能執行防災期間之搶修任務。 (五)颱風侵襲期間,防災小組應隨時收聽廣播及收看電視新聞播報,以掌握颱風最新 動態。 (六)為配合市府對年度內各項防颱防洪準備措施查證作業,請本處各工務所於防颱作 業期間,督促承包廠商,確實依照下列事項處理妥當: 1.安全圍籬是否依規定設置?有否破損? 2.鷹架上之護網、帆布等臨時搭設之附屬物是否繫牢? 3.工地附近之排水溝是否順暢? 4.有否破壞行道樹及是否占用過多的人行道? (七)各工務所防救班於值勤期間,應隨時派員查看工地情況,如有受災狀況發生或有 安全顧慮時,應立即以電話(或專人)陳報處本部防災小組,並同時聯絡承包廠 實施搶修。處本部防颱小組於接獲各工務所災情報告後,應立即處理並向處長及 局本部防救天然災害組報告,並需填寫「防救天然災害單項事件處理回報表」( 如附件三)。 (八)本處防災小組於值勤期間,應按中央氣象局最新氣象報告資料,標註於「颱風動 態標示圖」上,並應按防災值勤紀錄簿(如附件四),逐日填寫防災工作紀錄, 以供日後工程施工之參考,處本部之值勤紀錄應於防災警報解除後,呈處長批示 ,並移交下一梯次保管使用。 (九)防災小組值勤人員,非因重大事故,經小組長或副小組長核淮者,不得擅離工作 崗位,並應住宿處本部或工務所執行防災勤務。 (十)當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處本部辦公室防颱準備工作,應由秘書室通知各科室, 將門窗關閉妥當,秘書室並負最後檢查及加強維護之責任。 (十一)如北部陸上颱風警報發佈適逄例假日非上班時間內,防災小組及防救班負責連 絡之人員,應立即通知小組長及其餘人員,於二小時內至處本部及工務所成立 防災小組(或防救班)。 (十二)防災小組及防救班編組人員如因職務異動須作調整時,請通知秘書室修訂編組 名冊。 (十三)防災值勤人員(含值日員及駕駛)於正常上班時段外擔任值勤,可依市府規定 ,以每小時為單位核實發給加班費。並得依「本局員工報支計程車費須知」支 領交通費。 (十四)處本部及各工務所值日人員如納編防災作業支領加班費者,應不得再支領原值 班費。
- 七、行政支援: (一)防災小組人員(含工務所)值勤期間所需裝備(如左表所列),請秘書室及各工 務所於八十一年度工務行政及工管費,編列預算支應。(二)處本部防災督導小組成立後,即由秘書室調派九人座公務車乙輛交防災小組專用 ,以做為巡視工地及搶修災害之交通工具,該車輛所需油料於交車前由調度室負 責備妥,按公務車耗油程序報銷。 (三)工務所防救班,所需交通工具由配置之讓程車擔任,所需油料及駕駛由工務所自 行報銷及指派。 (四)八十一年度內處本部及工務所防災小組人員值勤期間之膳食支用,於颱風警報解 除後,由秘書室統一簽報核銷。(八十一年度以後各防災小組之值勤誤餐費,請 秘書室及工務所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項次 品 名 分 配 數 量 備 註 處 本 部 工 務 所 1 收音機 2台 1台 2 緊急照明燈 3台 3台 3 手電筒 4支 3支 4 摺疊式躺椅 4張 3張 5 單人毛毯 4張 3張 6 颱風動態標示圖板 1張 1張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0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80)北市中土字第3166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