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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92)北市中安衛字第09260375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防救天然災害作業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 壹、總則: 一、計畫之依據。 災害防救法、臺北市災害作業手冊。 二、計畫之目的: 健全防災體系,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善後復舊處理,並加強 災害教育宣導,以提昇之災變應變能力,減輕災害損失,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三、本處之防災體系: (一)平時防災體系整備。 ※本處為圓滿實施防災之相關事務,在處本部由秘書室辦理消防演習、CPR演      練等,俾使同仁在火災及其他事故發生時,能迅速的將現場所發生之問題迅速      處理完畢,使傷害降至最低。     ※處本部辦公大樓及各工務所辦公房舍之各主要窗口,裝有緩降機共十部,以便      在緊急狀況下使同仁能立即使用緩降機逃生,避免災害發生時人員之傷亡。 ※在本處所屬土木、水環、軌道承商部份,則依契約之規定每年實施二次緊急救      援演練(三至四月、八至九月併標演練或單獨演練均可)並將演練計畫提送本      處備查。 (二)中區工程處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督導。 當本處接獲本局通知時立即成立災害應變指揮中心,並立即成立防災害督導小組 ,工務所則設災害防救班分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 1.處本部災害應變中心督導小組分五梯次輪值作業,除小組長一人由處長兼任外, 其餘各梯次均設副小組長一員,由副處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土木科科長 、水環科科長兼任; 組員三人,(副小組長並得視需指示處本部有 關人員納入 編組)。 2.工務所災害防救班依各工務所配置人員編組成立,分批輪值作業,每梯次設班長 一人,由工務所職務較高階者人員兼任;組員一人,由各所工程人員擔任,駕駛 一人,由各所領有汽車駕照之工程人員兼任。 3.依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北市捷四字第八六二二三六八一00號簡行表指示本 局及各工程處之主任秘書(含)以上人員,仍應照常上班,督導防災工作(故實 際上不參與輪值事宜)。 4.處本部及工務所災害防救任務分組 (1)處本部防災督導小組將工務所回報所屬廠商之災害救災檢討報告總表(颱風解 除後傳真)(附件一)和災情統計表(附件二)及災情處理彙整表(依每日 0830、1230、1730 時各傳真乙次)(附件三), 彙整後陳報本局災害應變中 心備查。 (2)上班時間內由工務所自行編定任務編組以執行相關作業。 (3)非上班時間內本處華山大樓辦公區均派值勤人員,配合本處災害應變中心值勤 人員作業,並請工務所立即轉知所屬廠商成立防災小組,並依處頒災害防救業 務執行計畫之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檢查各施工標所屬工區之各 項安全措施,並配合本處災害應變中心,實施災害應變及善後處理工作。 5.本處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系統表 」(附件四)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6.本處工區如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捷運工程局重大意外事故(災害)參考表), 應依「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重大意外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及運作架構圖」(附件 五)之組織架構,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指揮官視災情需要,開設前進指揮所所, 廠商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 貳、災害預防: 一、防災教育訓練。 (一)本處製訂防災業務計畫,本處秘書室、土木科則針對災害之防止,聘請專業人員 至本處講授災害防救相關知識,安衛小組則收集相關教育訓練之資訊,簽請鈞長 核可後派本處安衛工程司及業務相關人員至相關單位受訓。 (二)本處秘書室每年定期舉辦本處之消防演習,本處安衛小組則配秘書室於處本部、 各工務所辦公房舍張貼防災海報以達宣導之目的。 二、防救設施整備。 有關本處之消防設施及設備如滅火器、無線對講機、及工程車輛等均由本處秘書室負責 管理,並定時檢修以備不時之需。
  • 參、災害應變: 災害預報、警報。 一、有關颱風、豪雨、及地震等相關消息,則由本處安衛小組依據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颱風 、豪雨、及地震消息為準(或依據本局之真),並適時的行文或傳真至各工務所,請其 儘速轉知所屬廠商作好相關防災事宜,並使災損降至最低。 二、災情蒐集及通報。 本處之施工標所屬工區如有災情發生時,依規定廠商通報至工務所,並由工務所確實掌 握所屬廠商工區之災損狀況,並應立即會同廠商巡視災損狀況並確實統計,回報至本處 災害應變中心, 本處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報告後,則依規定將災情陳 報本局災害應變中 心。 三、災害搶救。 除依本處之防災體系運作督導外,並請廠商之防災小組現場搶救,並將搶救狀況回報至 工務所及本處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過後本處土木科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 繼續追縱災害復舊之狀況。 四、災害時危險物品管理 針對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現場,在災害來臨前(依本局規定每年五月至九月為防颱 防汛期間),依局頒之防颱防汛期間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對所屬工區之設備物料 加強檢查, 並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設施施以自動檢查,以防止災害來 臨時二次危害之發 生。 五、支援救災規劃。 如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域遭受不可抗拒之災害時,且非以廠之現有設備及人力可復 原者,則報請本處災害應變中心協調災害應變中心及相關廠商共同支援,並請相關專業 人員或軍方援,以使救災之任務圓滿達成。 六、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 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域如遭遇災害且危及工區周邊之百姓時,除先以救人第一原則 處理外,並與廠商將施工區域附近之百姓疏,及將施工區域予以隔離(交通錐、警示帶 ), 除現場搶救人員及急救人員及檢調單位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 災害現場,以免影 響災害現場之搶救作業。
  • 肆、災害善後重建: 一、災情彙整。 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所屬工區如遇災害並造成設備損失或人員傷亡時,除依意外事故通報 系統外,本處並陳報本局災害應變中心,並在災害過後將所屬施工標之災害復舊及災損 狀況彙整,並經 鈞長核閱後報局備查。 二、召開檢討會,檢討得失。 本處於災害過後除將所屬施工標之災害復舊及災損狀況彙整外,並於當月之安衛月會針 對災損狀況提出檢討外,並要求本處所屬施工標記取教訓防止災害再次發生。
  • 伍、附加資料: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害通報及作業執行要點。 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組織表。 三、臺北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表。 四、捷運工程局及相關單位災害應變中心聯絡電話、傳真電話一覽表。 五、捷運局中工處災害應變中心與縣市政府相互支援體系及聯絡電話。。 六、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重大意外事故(災害)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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