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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94)北市中安衛字第09460376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 壹、總則 一、計畫之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 (四)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五)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六)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 (七)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二、計畫之目的: 本處為防範颱風、水災及震災等災害對所轄捷運系統工程於施工期間造成損害僅依據局 頒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及現有編制員額訂定本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俾便健全本處 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善後復舊處理,並加強 災害教育宣導,提昇災害應變能力,減輕災害損失。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小組,以 遂行各項防救措施與緊急處理工作,俾使工地受災情況減至最低程度之影響。 三、本處之防災體系: (一)平時防災體系整備。 1.本處為圓滿實施防災之相關事務,在處本部由秘書室辦理消防演習、 CPR演練 等,俾使同仁在火災及其他事故發生時,能迅速的將現場所發生之問題迅速處 理完畢,使傷害降至最低。 2.處本部辦公大樓之各主要窗口,裝有緩降機共十部,以便在緊急狀況下使同仁 能立即使用緩降機逃生。 3.本處所屬土木、水環、軌道工務所及廠商則每月清查救災資源清冊之數量並進 行維護。 4.與局本部傳真及電子郵件連線,隨時將本局掌握之氣象狀況通知廠商,預為應 變準備。 5.每週三與本局定期保持防災電腦傳訊測試。 (二)平時防災演練 1.在本處所屬土木、水環、軌道廠商部份,則依契約之規定每年實施二次緊急救 援演練(三至五月、九至十一月間舉行)並將演練計畫提送本處備查,該演練 並視需要邀請縣府及相關水利單位蒞臨指導。 2.每年配合本府舉辦之防汛或地震演練進行演練事宜。 (三)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 1.配合本局成立「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及「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並督導廠 商成立「廠商緊急應變小組」。 2.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彙整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之災情併陳報局本部緊急應變小 組,並協助各項搶救工作之進行。 3.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督促廠商進行搶救工作之進行,併陳報災情且協調各項救 援器材之支援。 4.廠商緊急應變小組負責工地災害之搶救,併陳報災情,提報需支援之器材設備 項目及數量。 5.本處並配合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派遣資深工程司進駐,負責縣府與 捷運局位於臺北縣境內工程間之救災平台。
  • 貳、災害預防 一、防災教育訓練: (一)本處製訂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本處秘書室、土木科則針對災害之防止,聘請 專業人員至本處講授災害防救相關知識,安衛小組則收集相關教育訓練之資訊, 簽請鈞長核可後派本處安衛工程司及業務相關人員至相關單位受訓。 (二)本處秘書室每年定期舉辦本處之消防演習,本處安衛小組則配合秘書室於處本部 、各工務所辦公房舍張貼防災海報以達宣導之目的。 (三)本處定期於安衛月會中實施災害防救宣導。 (四)督導廠商於安衛協議組織會議中實施災害防救宣導。 (五)工務所依契約規定督導廠商每半年實施乙次捷運工程災害及防颱防汛緊急救援演 練。 (六)配合本府實施防災月宣導工作。 (七)廠商每年應辦理各項防災教育訓練,對於高危險施工項目人員更應依施工項目類 別加強訓練。 (八)派員參與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教育訓練。 二、防救設施整備: (一)有關本處之消防設施及設備如滅火器、無線對講機、及工程車輛等均由本處秘書 室負責管理,並定時檢修以備不時之需。 (二)安衛小組定期更新本處各工務所及施工標緊急救援設備數量統計表。 (三)安衛小組督導廠商每年檢視更新開口合約廠商資料。 (四)土木科定期收集本處在建工程所轄工區週遭之水文、河川及區域防洪排水系統資 料。 (五)每年防汛期前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及自主規劃訂定之各項計畫,落實各項設施安裝 及檢查,並立即改善,以確保工程之安全性及縣市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之責任,查 核人員由廠商專案經理、工地主任、品管經理、專任工程人員組成,查核結果須 有專任工程人員(具水利技師資格者優先)簽認並提報主管工務所,查核缺失未 能於查核期間內改善完成者,應報請主管工務所核准後列管追蹤。 (六)每年防汛期前土木科應依照本局QSOP-HI002之規定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進行「防汛 期前公共安全查核作業」,由處長主持,必要時應邀請當地水利主管單位或學者 專家參與,共同辦理防洪計畫及防汛作業準備之檢查,查核結果須填具「防汛期 前公共安全查核表」(附錄六)並報局,查核缺失應於規定期限前完成複查,檢 查及複查人員皆簽章負責,缺失未能於查核期間內改善完成者,應報局核准後列 管追蹤。 (七)工務所應注意所有工作面開口之防護皆須達200年洪水頻率加1.1公尺之高程或至 少高於地面1公尺以上。 (八)工務所應督促廠商於潛盾機工作井內應準備充足之抽水設備,抽水機能量至少需 有15馬力、揚程25公尺以上。 (九)廠商應於突出物或出入口之進出口採活動式擋水鋼板門,並在其下方堆疊砂包止 水,對於覆工版之吊裝孔及間隙亦應填塞各項止水材。 (十)廠商應規劃機廠爬升段兩側之永久性擋水牆或防洪閘門亦應配合結構體同時完成 ,在該永久性擋水牆或防洪閘門未完成前,任何臨時性之防洪措施皆不可撤除。 (十一)廠商對於工區任何排水箱涵之遷移或改建,皆應事先規劃施工時程,且協調相 關管線單位全力配合,務必於防汛期前完成,任何為施工進行之開口亦須於防 汛期前全面封閉。 (十二)廠商進行任何排水箱涵之遷移或改建,對於新舊箱涵匯流處之斷面積應避免由 寬變窄,以致妨礙排洪。 (十三)土木科及工務所對於本局所提報之高危險施工項目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於施 工期間更應全程管控落實管理機制,對於各項查核表格應確實查核。 (十四)廠商應於工區附近裝設監視系統CCTV,以利於工區監控。 (十五)現有堤防開挖施工前,要求廠商應聘請專業人士協助確認臨時堤防及影響河域 部分安全無虞後才可送文件至河川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會勘,以決定開挖作業是 否獲准。 (十六)為強化河川公地工程會勘查核(含施工破堤前會勘及防汛會勘)功能,工務所 應嚴格要求廠商確實遵守河川管理機關所研擬之標準作業規範。 (十七)工務所應嚴格要求廠商每年配合實際施工進度修正防洪計畫書,以符合防洪現 況。 三、區域性救災資源整合 (一)若本處所屬工區災害擴大,非本處獨立作業可完成救災時,應陳報本局請求其它 工程處協助救災,必要時亦可透過本局請求本府其它單位協助救災,有效運用本 府救災資源。 (二)因本處所屬工區大都位於臺北縣境內,若本處所屬工區災害擴大,為有效救災考 量,亦可依本府93年 9月17日頒訂「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辦理災害處理作 業規定」,透過本府請求臺北縣政府相關單位協助救災,有效運用區域資源。 (三)廠商每年度辦理防颱防汛演練時,應邀請當地水利主管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管 理局、臺北縣水利及下水道局)蒞臨指導。 (四)本處位於臺北縣境內工區若發生重大災情時,依災害防救法應由臺北縣政府指揮 救災,本處配合相關救災作業。 四、建立超大豪雨預防因應措施 (一)工務所應督導廠商定期辦理工區週遭排水溝及排水箱涵之清疏作業並留存紀錄。 (二)防汛期工務所應定期會同當地鄉鎮市公所水利單位辦理工區週遭排水溝及排水箱 涵清疏會勘以確保水路通暢。 (三)氣象局豪雨特報發佈後廠商應採取相關預防因應措施,例如抽水機、發電機等救 災機具應全面檢點到位。 (四)廠商應依據契約規定將各項預防因應措施納入防洪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五、地震造成辦公廳舍損毀因應措施 若本處華山大樓因地震損毀不堪使用時,相關應變小組成員集結地點暫以北平東路榮工 公司華山工區停車場為臨時指揮所;土城工區及蘆洲工區緊急應變小組辦公房舍若因地 震毀損則分別以土城機廠及蘆洲站停車場為臨時指揮所,其通訊聯絡電話則以行動電話 取代之。
  • 參、災害應變 一、災害預報、警報 有關颱風、豪雨、及地震等相關消息,則由本處安衛小組依據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颱風 、豪雨、及地震消息為準(或依據本局之傳真),並適時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至各工 務所,請其儘速轉知所屬廠商作好相關防災事宜,期使災損降至最低。 二、防汛整備 (一)依災害預報或警報單內容,各工務所應立即督導所屬廠商進行各項防颱防汛準備 工作。 (二)工區救災之吊卡車、抽水機、排水軟管、發電機、燃料油應於工區待命,砂包及 太空包裝上運輸之車輛到位待命。 (三)各地面突出物、出入口與通風井四周均須以具水密性固定式擋水鋼板補強,其進 出口處採活動式擋水鋼板門,並在其下側疊置砂包。 三、工區加強巡查 工務所應於颱風來臨前會同廠商加強巡查工區應變整備狀況(必要時得分組檢查),並 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附表一)逐項檢查填列,須加強部分亦應要 求廠商於最短時間內改善複查,並將檢查結果傳送至處本部安衛小組存檔備查。尤應注 意: (一)工務所應會同廠商檢測工地抽水、導水與排水系統之功能(含足夠數量之抽水設 施),並留存紀錄。 (二)對工地之施工架或堆高之物料,應確實固定於結構物本體或以鋼索固定。 (三)施工圍籬應補強固定,必要時以鋼索、繩索固定之,或將其拆卸放倒,唯物件需 固定綁妥。 (四)施工中之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等,有傾倒之虞者,應予平置及綁妥固定 。 (五)開挖部分要防止土石崩塌,應補強擋土支撐,並準備緊急抽水幫浦及隨時注意地 面水及地下水之排洩情形。工地應準備足夠之備用發電機,臨時配電裝置及供電 線路,且需架空綁妥防止泡水,以免發生感電事件。 (六)工地開口地區應備足夠之防水擋板及砂包圍堵防溢流水,避免危害工地,覆蓋版 接合處亦應考量以防水膠布黏貼以阻擋水流。 (七)工區圍籬外之垃圾及廢棄物應予以清除。 (八)工區若與捷運營運段有相通之隧道應設立全斷面式防洪閘門,以免因進水而影響 捷運路線正常功能。 四、車輛安全 (一)處本部地下室車輛:處本部停放於地下室車輛之車輛保管人應注意預報預警資料 ,必要時應事先將車輛移置高處避免地下室淹水造成損失。 (二)工務所車輛:工務所之車輛保管人亦應注意預報預警資料,停車位置低漥有淹水 之虞時應事先將車輛移置高處避免淹水造成損失。 五、緊急應變小組編組架構 (一)指揮部:由處長擔任指揮官,副處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辦理災害防救並兼 任本處發言人。 (二)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本處十樓圖書室,並採分梯次輪 值作業,除指揮官一人由處長兼任外(副處長為職務代理人),其餘各梯次均設 組長一員,由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土木科科長以及工事科科長兼任;組員二 人,由處本部工程司輪值擔任(指揮官並得視需要指示處本部其它有關人員納入 編組)。 (三)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依土城工區及蘆洲工區分別成立土城 緊急應變小組及蘆洲緊急應變小組,分設於聯合辦公室二樓長官辦公室,並依各 工務所配置人員編組成立,分批輪值作業,每梯次設副組長一人,由工務所主任 兼任;組員四人(本處將視工程進度及實際編制員額狀況適時調整),由各所工 程人員擔任,其中一人擔任駕駛,由各所領有汽車駕照之工程人員兼任。 (四)駐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小組:本處與本局北工處所轄工區大都位於臺北縣境 內,為了強化與臺北縣政府之間的救災整合,當臺北縣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 通知本處時,本處與北工處立即分別輪流派遣資深工程司進駐該災害應變中心, 專責捷運工程與臺北縣府間之防救災統籌整合事宜。 (五)廠商緊急應變小組:廠商應自行訂定任務編組,並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 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與配合本處相關作業。 (六)緊急應變小組與值日人員應分別設置,執行其特定任務。 (七)測量及材試工務所,因無工地管理業務,於防颱作業期間,僅由值日人員擔任各 該辦公處所防災工作。 (八)各組緊急應變小組成員皆由安衛小組簽奉處長核定,並置放於值班簿內,如因職 務異動或聯絡方式變動須作調整時,請通知安衛小組修訂編組名冊。 六、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一)當本處接獲本局通知時應依局規定時間立即成立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亦立即成 立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分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輪值應變小組成員限於一小時 內到達應變小組報到。 (二)當本處接獲通知「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該輪值成員限於一小時內 到達「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報到。 (三)處本部安衛小組於接獲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通報連絡人電話或傳真通知時, 應立即以「成立天然災害通報單」(附表二)填報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以 傳真或電話通知方式通知處本部及工務所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展開各項 防災作業。 (四)本處工區如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捷運工程局重大意外事故(災害)參考表), 應依「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組織」之組織架構,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指揮官視災情需要,開設前進指揮所,廠商亦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五)若於非上班時間接獲局本部通知時,前述通報作業應由值班人員以電話為之。 (六)值勤時間:每梯次值勤時間以不超過24小時及維持白天換班為原則,並得由當梯 次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組長視天候決定交班時間。 (七)行政支援:應變小組成員值勤期間得檢具購買食品及飲料費用之單據提報餐費, 6:30~8:00時間值勤得報餐費新台幣50元,11:00~13:30時間值勤得報餐費新台 幣80元,17:00~18:30時間值勤得報餐費新台幣80元,23:00~00:30時間值勤得 報餐費新台幣50元;本處駐縣府成員因該應變中心已供應餐飲故不得提報餐費。 (八)依本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北市捷四字第八六二二三六八一○○號簡行表指示 本局及各工程處之主任秘書(含)以上人員,於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仍應照常上 班,督導防災工作。 (九)值勤人員應遵照「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值勤注意事項 」確實值勤。 七、災害(颱風、水災)來臨前之作業 (一)處本部: 1.隨時接收本局或注意中央氣象局所公佈之氣象資訊,如颱風預報、豪大雨預報 (豪大雨特報之定義詳附件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修訂「大雨」、「豪雨」、「 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定義)地震警報等。 2.接收本局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資料,轉送各工務所督促廠商 加強警戒,並做好各項防颱防汛準備。 3.本處安衛小組並依本局轉發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 籌備成立本處緊急應變小組及防颱防汛等業務。 4.土木科應就業管範圍內,掌握實況,並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 」(附表一)稽查施工標相關缺失改善情形,確實掌握施工現場實際狀況。 5.總工程司則視需要率同工務所人員前往各工務所及施工地點巡視,並督促各工 務所要求承包廠商,利用其設備及人力預為防患,妥為準備該施工範圍內之防 救事宜。 (二)工務所: 1.接收處本部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豪大雨預報資料,轉送各 督導廠商知悉並加強警戒,並做好各項防颱防汛準備。 2.工務所應於颱風來臨前會同廠商加強巡查工區應變整備狀況(必要時得分組檢 查),並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附表一)逐項檢查填列, 須加強部分亦應要求廠商於最短時間內改善複查,並將檢查結果傳送至處本部 安衛小組存檔備查。 (三)廠商: 1.接收工務所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豪大雨預報及地震警報資 料,加強警戒,並做好各項防颱防汛準備。 2.加強巡查工區應變整備狀況,並須於最短時間內降低各項致災潛在因素。 3.配合工務所巡查工區,並依工務所指示事項立即改善各項缺失。 4.對於各項救災資源機械應再次檢點,以確保資源數量及狀況。 5.廠商應訂定完善之閘門啟動機制,避免洪水經由施工之隧道侵入營運路段之捷 運系統。 八、災害(颱風、水災、地震)侵襲中之作業 (一)處本部: 1.配合本局指示成立本處緊急應變小組,並進行各項應變作業。 2.隨時接收本局或注意中央氣象局所公佈之氣象資訊,如颱風預報、豪大雨預報 (豪大雨特報之定義詳附件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修訂「大雨」、「豪雨」、「 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定義)地震警報等。 3.接收本局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資料,轉送各工務所督促廠商 加強警戒,並做好各項防颱防汛準備。 4.本處所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除依緊急應變小組應報事項外,更應依緊急及意 外事故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並立即以各項通訊通知本處相關主管及陳報本局知 悉。 5.遇有災情除隨時陳報外,並應每三小時(0030、0330、0630、0930、1230、15 30、1830、2130)回報本局及本局駐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以利本局 緊急應變小組掌握最新現況,緊急狀況時應保持每一小時續報乙次。 6.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應將工務所回報所屬廠商之災情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中區工程處○○災情處理彙整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災情 統計表」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彙計總表」(詳附錄 七、八、九),彙整填列統計簽章後陳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備查,並傳送本局 駐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員(依每日0030、0330 、0630、0930、1230 、1530、1830、2130時各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乙次)。 7.承轉局本部執行小組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處理緊 急搶救事宜。 8.如災情擴大,可請本局相關工程處鄰近工地支援,或陳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報 請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支援救災。 9.如屬臺北縣工區發生災情且須臺北縣支援時,則可透過本局駐臺北縣災害應變 中心連絡員與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取得聯繫,並依災害情形配合其指揮及救災 。 10.應按防災值勤紀錄簿(附表四),逐日填寫防災工作紀錄,以供日後工程施工 之參考,處本部之值勤紀錄應於防災警報解除後,呈處長批示後存入專檔備查 。 (二)工務所: 1.接收處本部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豪大雨預報及地震警報資 料,轉送各督導廠商知悉並加強警戒,並做好各項防颱防汛準備。 2.隨時與廠商保持聯繫,並接收廠商之災情回報,且立即以各項通訊通知處本部 緊急應變小組及相關主管知悉。 3.遇有災情除隨時陳報外,並應每三小時(0020、0320、0620、0920、1220、15 20、1820、2120)電話回報本處,以利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掌握最新現況,緊 急狀況時應保持每一小時續報乙次;至解除緊急應變小組任務後,應依緊急及 意外事故通報系統填報後續通報單。 4.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應將所屬廠商回報之災情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中區工 程處○○災情處理彙整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災情統計表」 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彙計總表」(詳附錄七、八、 九),彙整填列統計簽章後陳報(依每日0020、0320、0620、0920、1220、15 20、1820、2120時各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乙次)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綜整。 5.有災情發生時,更應督促廠商全力救災,使災害之損失及影響降至最低。 6.如災情擴大,可請本處相關鄰近廠商支援,或陳報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報請本 局緊急應變小組支援救災。 7.承轉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或其它工區緊急應變小組之探詢或告知,有關本處捷 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處理緊急搶救事宜。 8.工務所應備有乾電池收音機、手電筒、急救器材及急救裝備,並使每一工作同 仁瞭解存放位置及急救方法。 9.若有震災、水災及火災等災情發生時則依本處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流程辦理。 10.應按值勤通聯紀錄簿(如附表四),逐日填寫防災工作紀錄,以供日後之參考 ,並移交下一梯次保管使用或存入專檔備查。 (三)廠商: 1.接收工務所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豪大雨預報及地震警報資 料,加強警戒,並做好各項防颱防汛應變。 2.應視天候狀況隨時派員巡查工區,必要時亦可透過中央監視系統CCTV及監測系 統全面掌控工區現況。 3.工區發生災害時應主動通知工務所並全力救災,使災害之損失及影響降至最低 。 4.承接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或其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之探詢或告知,有關本處捷 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處理緊急搶救事宜。 5.本處或本局其它工區須支援時,應配合指示前往支援,其支援相關規定則依本 局之規定辦理。 6.應確實掌握工地之災損情況,如需展開搶救行動時,應注意物體飛落、高壓電 線斷落、墜落及溺水等危險。搶救人員應配備安全帽、安全鞋等防護具。 九、災害(颱風、水災、地震)過後之作業 (一)處本部: 1.配合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任務解除,最後一班輪值人員,需將各工務所災損情形 ,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處理彙整表」、「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災害災情統計表」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災情彙計總表」(詳附錄七、八、九)彙整填列後,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 至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2.災害(颱風或豪雨)過後,土木科應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 追蹤復舊狀況。 (二)工務所: 1.災後各工務所應立即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2.各工務所除盡全力督促廠商復舊外,尤應注意: (1)工區圍籬或排水造成鄰近居民或第三者損害時,應督促廠商力立即復原外, 並適當予以慰問。 (2)清理工地作業時,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墜落、感電、溺水等危險。 (3)隧道內或開口區應派專人,檢查內部之積水、漏水、湧水及其變化等,以防 止龜裂,湧水等危險狀況發生。 (4)對於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控置裝置、鋼索等,應重新實施安全狀 況檢查。各工務所及廠商應依合約施工安全衛生手冊規定內容辦理後續事宜 。 3.地震後處置作業:若本處所轄工區發生震度4級以上之地震後,應進行下列督 導。 (1)第一階段:工務所應立即以電話要求廠商立即巡查工區是否有重大災情或損 害,並於30分鐘內以電話回報本處緊急應變小組或安衛小組,本處緊急應變 小組或安衛小組並應彙整災情填報災情彙計總表並於規定期限內以電話或傳 真及電子郵件回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或工務管理處安衛防災課。 (2)第二階段:工務所應依照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第二冊EMA02-20「地震後之 處置作業」規定,會同廠商就結構主體、機具、設備及相關安全設施全面進 行檢視,有安全疑慮者,應即邀集設計單位(細部設計顧問、建築師)至現 場勘查並作進一步安全鑑定。 (三)廠商: 1.應全面動員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並向工務所回報。 2.全面檢修機械確定安全狀況後才得使用。 3.地震後處置作業:若本處所轄工區發生震度 4級以上之地震後,應進行下列檢 視。 (1)第一階段:廠商應立即派員巡查工區是否有重大災情或損害,並於30分鐘內 以電話回報本工務所。 (2)第二階段:廠商就結構主體、機具、設備及相關安全設施全面進行檢視,有 安全疑慮者,應即邀集設計單位(細部設計顧問、建築師)至現場勘查並作 進一步安全鑑定。 十、災情蒐集及通報方式 (一)本處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及意外事故 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二)各單位對災情通報、蒐集應確實迅速,每次災情通報以累積方式傳遞,修正部分 以◎記號標示,新增部分以※記號標示。 (三)各單位以市府通報格式(如附錄)定時向緊急應變小組回報災情。 (四)本處緊急應變小組蒐集各單位災情後,每日0030、0330、0630、0930、1230、15 30、1830、2130時應向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及本局駐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聯絡 員通報災情,於附表上註明第○次通報,最後一次應填寫結報。 (五)工務所如遇人命傷亡或其他重大危害或具急迫性、優先性災情,應即時通報處本 部緊急應變小組,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並立即轉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及本局駐 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員。 (六)緊急應變小組於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解除時,亦應填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中區工程處○○災情處理彙整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災情統計 表」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彙計總表」,並註明結報, 以利彙整提報本局及本局駐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員。 十一、災害搶救 (一)災時,廠商之緊急應變小組應視天候狀況派員至現場搶救,並將搶救狀況回報 至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及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 (二)災後各工務所應立即督導廠商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對於災損 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三)各工務所及承攬廠商應依合約施工安全衛生手冊規定內容辦理後續事宜。 (四)土木科或水環科應繼續列管追蹤各項復舊狀況及進度,必要時督導廠商趲趕工 進。 十二、災害時危險物品管理針對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現場,在防汛期來臨前(依本局規 定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為防颱防汛期間),依局頒之防颱防汛期間各項安全 措施加強檢查表,對所屬工區之設備物料加強檢查,並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設施施以自 動檢查,以防止災害來臨時二次危害之發生。 十三、支援救災規劃 (一)廠商支援:廠商平時應建立開口合約廠商,以便災時支援救災,亦可與鄰近施 工標廠商協定互相支援救災。 (二)工務所支援:廠商非獨立能力完成救災時,亦可透過工務所協調本處其它區域 施工標廠商協助救災。 (三)工程處支援:本處工區災情非本處廠商能力可協助救災時,可透過處本部緊急 應變小組協調其它工程處支援救災;或透過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協調其它工程處 支援救災。 (四)本府外單位支援:必要時可透過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轉請本府災害應變中心協調 本府其它單位或鄰近單位協助。 (五)外縣市支援:必要時亦可透過本局駐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員之協助請求臺 北縣政府就近協助救災。或依本府93年 9月17日頒訂「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 市)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透過本府請求其它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協助 救災,有效運用區域資源。 (六)其它單位支援:區域全面性之災情發生時,可透過本府災害應變中心請求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協調中央單位如水利局、營建署、軍方及其它專業人士等等國家 資源支援救災。 十四、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 (一)人命救助: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域如遭遇災害且危及工區周邊之百姓時, 廠商或工務所應主動出動各式機具協助救助,並協助護送至最近醫療院所。 (二)緊急救護:工區或週遭百姓有傷害時,廠商或工務所應主動協助進行緊急救護 或簡單初步傷患分檢,避免醫療資源浪費或延誤其它重症傷患。 (三)災區警戒: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域如遭遇災害且危及工區周邊之百姓時, 廠商或工務所應主動協助除先以救人為第一原則處理外,並與廠商將施工區域 附近之百姓疏散,及將施工區域予以隔離(交通錐、警示帶等),除現場搶救 人員、急救人員及檢調單位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災害現場,以免影響災害現 場之搶救作業。 (四)災區治安維護: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域如遭遇災害且危及工區周邊房舍時 ,除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外,廠商亦應派員協助治安維護避免居民財物被盜。 十五、回應媒體之機制 (一)本局已建立局本部及工程處之分層發言權責制度,各層級之說明範圍、內容及 人選,建立發言人制度,並辦理發言人專業訓練課程。 (二)本處亦已依本局規定建立發言人機制,本處發言人為副處長,代表本處對外說 明救災狀況及災情損失等等。 (三)相關發言規定悉依本局92年 9月25日函頒修正「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聞發 布相關作業注意事項」,由各單位落實執行。 (四)工務所主任亦應參加本局辦理之發言人訓練課程,充分掌握發言技巧,必要時 亦應主動協助本處發言人撰寫發言內容或相關新聞稿。 (五)為了避免誤導媒體或提供之資訊錯誤,現場監工對於媒體之詢問應盡量避免臆 測性發言,必要時應主動提供媒體與本處發言人或工務所主任之對話平台。
  • 肆、災害善後重建 一、災情彙整本處所屬施工標之工區如遇災害並造成設備損失或人員傷亡時,除應依緊急及 意外事故通報系統通報外,並應陳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且在災害過後,將所屬施工標 之災損狀況彙整及擬定災害復舊計畫,並經處長核閱後報局備查。 二、召開檢討會,檢討得失本處於災害過後,除將所屬施工標之災害復舊及災損狀況彙整外 ,並於當月之安衛月會(或專案)針對災損狀況提出檢討外,並要求本處所屬施工標, 記取教訓防止災害再次發生。必要時更應檢討修訂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三、復舊機制 (一)工程復舊 1.對捷運系統工程受災地點之相關災情及設施進行勘查工作並紀錄彙整及控管。 2.透過發言人主動與媒體聯繫適時發佈捷運系統工程災害復建相關資訊,尋求民 眾支持與諒解。 (二)環境清理復舊 1.有計畫進行災後環境復原及重建。 2.透過救災支援規劃聯繫相關單位協助,儘速恢復災區民眾生活機能。 (三)第三人損害理賠 1.捷運工程災害造成民眾損失應有計畫進行災後慰助及補助以免造成民怨。 2.災後立即成立復舊作業小組或配合本局成立專案委員會進行全面檢討,製作捷 運事故災害紀錄,落實經驗傳承。 (四)工進趲趕承攬廠商應依契約規範辦理災害重建並提趕工計畫趲趕工進。
  • 伍、附錄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值勤注意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組織表。 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流程圖。 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 五、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天然災害災損搶救流程表。 六、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防汛期前公共安全查核表。 七、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處理彙整表。 八、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災情統計表。 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彙計總表。 十、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修訂之「大雨」、「豪雨」、「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定義。 十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聞發布相關作業注意事項。 十二、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十三、中區工程處工地緊急救援編組裝備數量統計表。 十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及相關單位災害應變中心聯絡電話、傳真一覽表。 十五、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留守值勤人員名冊及通訊錄。 十六、中區工程處與臺北捷運營運介面聯繫人員編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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