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計畫擬定 第一節 計畫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 四、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 五、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六、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七、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項。 八、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第二節 計畫目的 為健全本處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預防及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與有效執行災害搶 救及善後復舊處理,以提昇本處災害應變能力,俾使所轄捷運系統工地受災情況減至 最低程度,並維護工地、財產、人員之安全。 第二章 防災體系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及臺 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項,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期間之 指揮與調度。 一、平時防災體系整備 (一)與中央氣象局網站及局本部傳真、電子郵件連線,隨時掌握天氣變化,以為 因應。 (二)與本局安衛防災課保持行動電話簡訊、傳真機、防災專線電話及電腦災情傳 遞系統暨電子郵件之聯繫。 (三)為因應災害等緊急突發事件必須立即通知各相關人員,而以中華電信「一呼 百應」系統,透過手機錄下語音訊息迅速傳遞,以利災害等緊急事件即時之 處置。 二、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 (一)配合本局成立「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及「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並督導廠 商成立「廠商緊急應變小組」。 (二)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應彙整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之災情,陳報局本部緊急應 變小組,並協助各項災害搶救工作之進行。 (三)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督促廠商災害搶救工作之進行,並陳報災情及協調各項 救援器材之支援。 (四)廠商緊急應變小組負責工地災害之搶救,並陳報災情,提報需支援之器材設 備項目及數量。 (五)配合工程搶修單位將臺北市相關緊急救援路線納入災時優先搶修道路,以利 各警、消搶救單位救災物資、人員、機具之運送。 (六)配合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派遣人員進駐,負責縣府與捷運局位於 臺北縣境內工程間之救災平台。
- 第二編 捷運工程災害 第一章 災害預防 第一節 防災教育訓練 一、本處製訂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由秘書室、土木科針對災害之防止,聘請專業 人員至本處講授災害防救相關知識,安衛小組則收集相關教育訓練之資訊,簽請 鈞長核可後指派本處安衛工程司及業務相關人員至相關單位受訓。 二、秘書室每年定期舉辦本處之消防演習,安衛小組則配合秘書室於處本部、各工務 所辦公房舍張貼防災海報以達宣導之目的。 三、本處定期於安衛月會中實施災害防救宣導。 四、督導廠商於安衛協議組織會議中實施災害防救宣導。 五、工務所依契約規定督導廠商每半年實施乙次防颱防汛及防災(工程災害)緊急救 援演練,並將演練計畫提送本處備查,該演練並視需要邀請當地縣、市公所、里 長及相關水利單位蒞臨指導。 六、配合本府實施防災月宣導工作及參與本府舉辦之災害防救綜合演練。 七、督導廠商每年應辦理各項防災教育訓練,對於高危險施工項目人員更應依施工項 目類別加強訓練。 八、派員參與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教育訓練。 九、消防局災情傳遞系統操作講習。 第二節 防救設施整備 一、有關本處之消防設施及設備如滅火器、無線對講機及工程車輛等均由本處秘書室 負責管理,並定時檢修以備不時之需。 二、本處所屬土木、水環、軌道工務所及廠商每月清查救災資源清冊之數量並進行維 護,並由安衛小組定期更新本處緊急救援設備數量統計表。 三、每月上網更新行政院防救災資源資料庫、臺北市防救災資源資料管理系統之本處 相關防災資料。 四、土木科定期收集本處在建工程所轄工區周遭之水文、河川及區域防洪排水系統資 料。 五、每年防汛期前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及自主規劃訂定之各項計畫,落實各項設施安裝 及檢查,並立即改善,以確保工程之安全性及縣市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之責任,查 核人員由廠商專案經理、工地主任、品管經理、專任工程人員組成,查核結果須 有專任工程人員(具水利技師資格者優先)簽認並提報主管工務所,查核缺失未 能於查核期間內改善完成者,應報請主管工務所核准後列管追蹤。 六、每年防汛期前土木科應依照本局QSOP-HI002之規定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進行「防汛 期前公共安全查核作業」,由處長主持,必要時應邀請當地水利主管單位或學者 專家參與,共同辦理防洪計畫及防汛作業準備之檢查,查核結果須填具「防汛期 前公共安全查核表」(附錄六)並報局,查核缺失應於規定期限前完成複查,檢 查及複查人員皆簽章負責,缺失未能於查核期間內改善完成者,應報局核准後列 管追蹤。 七、工務所應注意所有工作面開口之防護皆須達 200年洪水頻率加 1.1公尺之高程或 至少高於地面 1公尺以上。 八、工務所應督促廠商於潛盾機工作井內應準備充足之抽水設備,抽水機能量至少需 有15馬力、揚程25公尺以上。 九、廠商應於突出物或出入口之進出口採活動式擋水鋼板門,並在其下方堆疊砂包止 水,對於覆工版之吊裝孔及間隙亦應填塞各項止水材。 十、廠商應規劃機廠爬升段兩側之永久性擋水牆或防洪閘門亦應配合結構體同時完成 ,在該永久性擋水牆或防洪閘門未完成前,任何臨時性之防洪措施皆不可撤除。 十一、廠商對於工區任何排水箱涵之遷移或改建,皆應事先規劃施工時程,且協調相 關管線單位全力配合,務必於防汛期前完成,任何為施工進行之開口亦須於防 汛期前全面封閉。 十二、廠商進行任何排水箱涵之遷移或改建,對於新舊箱涵匯流處之斷面積應避免由 寬變窄,以致妨礙排洪。 十三、土木科及工務所對於本局所提報之高危險施工項目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於施 工期間更應全程管控落實管理機制,對於各項查核表格應確實查核。 十四、廠商應於工區附近裝設監視系統CCTV,以利於工區監控。 十五、現有堤防開挖施工前,要求廠商應聘請專業人士協助確認臨時堤防及影響河域 部分安全無虞後才可送文件至河川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會勘,以決定開挖作業是 否獲准。 十六、為強化河川公地工程會勘查核(含施工破堤前會勘及防汛會勘)功能,工務所 應嚴格要求廠商確實遵守河川管理機關所研擬之標準作業規範。 十七、工務所應嚴格要求廠商每年配合實際施工進度修正防洪計畫書,以符合防洪現 況。 第三節 臺北市及臺北縣互相支援及擴大區域性的救災資源整合 一、若本處所屬工區災害擴大,非本處獨立作業可完成救災時,應陳報本局請求其它 工程處協助救災,必要時亦可透過本局請求本府其它單位協助救災,有效運用本 府救災資源。 二、因本處所屬工區大都位於臺北縣境內,若本處所屬工區災害擴大,為有效救災考 量,亦可依本府96年11月 2日修正頒訂「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辦理災害處 理作業規定」,透過本府請求臺北縣政府相關單位協助救災,有效運用區域資源 。 三、本處辦理防颱防汛高司作業及實兵演練評比時,各工程依目前施工現況得邀請當 地水利主管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縣水利及下水道局、臺北市工務局水 利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四、本處所轄位於臺北縣境內工區若發生重大災情時,依災害防救法應由臺北縣政府 指揮救災,本處配合相關救災作業。 第四節 風災預防因應措施 本處配合本局通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時機(一級開設)為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 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於十八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或風雨逐漸強度加 大,研判可能對臺北地區將造成影響時。 第五節 水災預防因應措施 一、市府接獲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或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研判,通知 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本處配合採取預防因應措施。 二、經消防局通知 1級開設: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超大豪雨特報,或本市有三個行政 區內之氣象局及水利處所設置任一雨量站24小時累積雨量同時達 350公厘時。並 經本局通知(一級開設),本處配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三、工務所應督導廠商定期辦理工區周遭排水溝及排水箱涵之清疏作業並留存紀錄。 四、防汛期工務所應定期會同當地鄉鎮市公所水利單位辦理工區週遭排水溝及排水箱 涵清疏會勘以確保水路通暢。 五、氣象局豪雨特報發佈後廠商應採取相關預防因應措施,例如抽水機、發電機等救 災機具應全面檢點到位。 六、廠商應依據契約規定將各項預防因應措施納入防洪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第六節 地震後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大臺北地區地震震度四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 位,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派遣相關人員進行災情蒐報工作。 二、中央氣象局發佈本市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有十五 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大規模 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局通知(一級開設),本處配合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三、若本處華山大樓因地震損毀不堪使用時,應變小組成員集結地點暫以松山線CG59 0A標廠商(日商前田營造)會議室為臨時指揮所;松山、蘆洲及臺中緊急應變小 組進駐之辦公房舍若因地震毀損,則分別以轄管施工標工地(或廠商辦公處所) 設置臨時指揮所,其通訊聯絡電話以行動電話取代之。 四、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節 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除防洪管制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21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除防洪管制」辦理。 第八節 安全衛生及環保相關規定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50安全衛生及環保」辦理。 第九節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程序 捷運工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時,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51緊急及意外事故 通報處理程序」辦理,如工程災害嚴重,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則 依「捷運工程重大災害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節 易致災之高風險地點維護管理與搶救。 依本局高危險工作項目管制,本處依工程特性制定其「捷運工程施工期高危險工作項 目加強管控作業」程序書( QXOP-XCG76-03)。 第二章 災害應變 第一節 編組架構 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架構 (一)處本部指揮中心: 1.天然災害來襲前,為防範捷運工地發生災害,指揮中心由處長擔任指揮 官,陳副處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辦理災害防救並兼任本處發言人 ,並將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本處 9樓。 2.天然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編組,除指揮官一人由處長兼任外(陳副處長 為職務代理人),其餘各班輪值均設組長一員,由副處長、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土木科科長以及工事科科長兼任;組員二人, 由處本部工程司輪值擔任(土二所、土七所、土八所、水二所相關人員 納入編組)。 3.各組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安衛小組每年檢討簽奉處長核定,並置放於本 處值班簿內,如因職務異動或聯絡方式變動資料須更新時,由安衛小組 隨時修訂編組名冊。 4.本處工區如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捷運工程局重大意外事故(災害)參 考表),應依「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組織」之組織架構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由處長擔任指揮官,指揮官並視災情需要,於鄰 近地點成立前進指揮所指揮救災作業。 (二)工務所指揮中心: 1.依工區所在成立松山緊急應變小組及蘆洲緊急應變小組,分設於土四、 土五及土六所辦公室及蘆洲機廠土一所辦公室,並依各工務所配置人員 編組依序輪值作業,每班設副組長一人,由工務所主任(或副主任)兼 任;組員二人(本處將視工程進度及實際編制員額狀況適時 調整), 由各工務所工程人員擔任。 2.因應臺中捷運工程之防災任務需要,其成立時機,由土九所依臺中市政 府災害應變中心通報開設時機(由土九所先與臺中市政府防災單位協調 聯絡窗口)或實際工程防災需求配合成立臺中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另 考量現階段土九所人力及工程規模,先期以排定每組 1人之輪值方式, 俟未來工程開展情形,再適時調整輪值人力。 3.如有發生重大意外事故而成立前進指揮所時,工務所應自行訂定任務編 組,配合相關救災之應變作業。 (三)廠商指揮中心: 1.天然災害廠商應自行訂定任務編組,並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 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與配合本處相關作業。 2.如有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廠商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即時運作,並與本 處前進指揮所互相聯繫協調通報,讓本處指揮官隨時掌握最新災害搶救 資訊,必要時可立即協助救災資源之調度,共同使災損情況降到最低。 二、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一)本處緊急應變小組: 1.當本處接獲本局通知時,應依規定時間成立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並同 步通知工務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分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輪值應變小 組成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到達值勤地點。 2.處本部安衛小組於接獲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通報連絡人電話或傳真 通知時,應立即以「成立天然災害通報單」填報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並以傳真或電話通知方式通知處本部及工務所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展開各項防災作業。 3.非上班時間局本部災害通報窗口為值班人員,前述通知方式由處本部值 班人員以電話為之。 4.值勤時間:每梯次值勤時間,日班由 AM08:30至 PM17:30,夜班由PM17 :30 至翌日 08:30止,並得由當梯次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組長視天候狀 況及警報可能解除時機決定交班時間(正常班增減 6個小時內)。 5.車輛安全:處本部停放於地下室車輛之車輛保管人應注意預報預警資料 ,必要時應事先將車輛移置高處避免地下室淹水造成損失。 6.值勤人員應遵照「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值勤 注意事項」確實值勤。 7.訂定「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並列出與水利署、臺北縣政府、當地 鄉鎮公所、轄區管線、消防、醫療單位、臺鐵、地鐵、捷運公司及本府 相關區公所之緊急應變小組等聯絡電話,颱風來臨前如有介面請相關單 位互相聯絡及支援體系嚴加戒備,以防範強風豪雨確保捷運在建工程及 捷運路網正常營運。 8.本處工區如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處長擔任指揮 官,指揮官並視災情需要,於鄰近地點成立前進指揮所指揮救災作業。 9.督導廠商落實防洪計畫並於辦理防颱防汛演練時,依目前施工現況得邀 請當地水利主管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縣水利及下水道局、臺 北市工務局水利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二)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 1.工務所接獲本處通知時,應依規定時間成立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並同 步通知廠商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分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輪值應變小組 成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 到達值勤地點。 2.如有發生重大意外事故而成立前進指揮所時,工務所應自行訂定任務編 組,配合相關救災之應變作業。 (三)廠商緊急應變小組: 廠商自行訂定任務編組,主動聯繫協調通報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配合本 處相關應變作業,如有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即時運作 。 第二節 災害預報、警報 一、災害(颱風、水災)來臨前之作業 (一)處本部: 1.隨時接收本局或注意中央氣象局所公佈之氣象資訊,如颱風預報、豪大 雨預報等(豪大雨特報之定義詳附件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修訂「大雨」 、「豪雨」、「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定義)。 2.接收本局電子郵件或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資料,本處 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轉知各工務所督促廠商加強警戒,並進行各項防 颱防汛準備工作。 3.本處安衛小組依本局轉發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或 消防局通知,籌備成立本處緊急應變小組及防颱防汛等業務。 4.土木科應就業務管轄範圍內,掌握實況,並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 加強檢查表」檢查各施工標各項安全措施。 5.總工程司則視需要率同工務所人員前往各工務所及施工地點巡視,並督 促各工務所要求承包廠商,利用其設備及人力預為防患,妥為準備該施 工範圍內之防救事宜。 6.本處與北工處所轄工區部份位於臺北縣境內,為了強化與臺北縣政府之 間的救災整合,當臺北縣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本處時,本處與 北工處立即分別輪流派遣資深工程司進駐該災害應變中心,專責捷運工 程與臺北縣府間之防救災統籌整合事宜。 (二)工務所: 1.接收處本部電子郵件或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豪大雨 預報資料,轉送各督導廠商知悉並加強警戒,並進行各項防颱防汛準備 工作。 2.工務所應於颱風來臨前會同廠商加強巡查工區應變整備狀況(必要時得 分組檢查),並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逐項檢查填列 ,須加強部分亦應要求廠商於最短時間內改善複查,並將檢查結果傳送 至處本部安衛小組存檔備查。尤應注意: (1)工務所應會同廠商檢測工地抽水、導水與排水系統之功能(含足夠數 量之抽水設施),並留存紀錄。 (2)對工地之施工架或堆高之物料,應確實固定於結構物本體或以鋼索固 定。 (3)施工圍籬應補強固定,必要時以鋼索、繩索固定之,或將其拆卸放倒 ,惟物件需固定綁妥。 (4)施工中之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等,有傾倒之虞者,應予平置 及綁妥固定。 (5)開挖部分要防止土石崩塌,應補強擋土支撐,並準備緊急抽水幫浦及 隨時注意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排洩情形。 (6)工地應準備足夠之備用發電機,臨時配電裝置及供電線路,且需架空 綁妥防止泡水,以免發生感電事件。 (7)工地開口地區應備足夠之防水擋板及砂包圍堵防溢流水,避免危害工 地。 (8)工區圍籬外之垃圾及廢棄物應予以清除。 (9)工區若與捷運營運段有相通之隧道應設立全斷面式防洪閘門,以免因 進水而影響捷運路線正常功能。 (三)廠商: 1.接收工務所電子郵件或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豪大雨 預報資料,加強警戒,並做好各項防颱防汛準備。 2.加強巡查工區應變整備狀況,並須於最短時間內降低各項致災潛在因素 。 3.配合工務所巡查工區,並依工務所指示事項立即改善各項缺失。 4.對於各項救災資源機具應再次檢點,以確保資源數量及狀況,尤其工區 救災之吊卡車、抽水機、排水軟管、發電機、燃料油應於工區待命,砂 包及太空包裝上運輸之車輛到位待命。 5.廠商應訂定完善之閘門啟動機制,避免洪水經由施工之隧道侵入營運路 段之捷運系統。 二、災害(颱風、水災)侵襲中之作業 (一)處本部: 1.配合本局指示成立本處緊急應變小組,並進行各項應變作業。 2.本處所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除依緊急應變小組應報事項外,更應依緊 急及意外事故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並立即以電話通報本處相關主管及陳 報本局知悉。 3.遇有災情除隨時陳報外,並應保持每 1小時續報乙次,以利本局緊急應 變小組掌握最新現況。 4.掌握工務所回報所屬廠商之災情,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 處○○災情處理彙整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災情統計 表」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彙計總表」(詳附 錄七、八、九),彙整填列統計簽章後陳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備查,並 傳送本局駐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員(依每日0030、0330、0630 、0930、1230、1530、1830、2130時各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乙次), 有無災損均需每 3小時定期以災情傳遞電腦系統暨電子郵件與傳真填妥 「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回報至「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5.承轉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探詢或告知,有關本處所轄工地災損情形,並 配合作業,協調相關工務所、廠商處理緊急搶救等相關事宜。 6.如遇市長巡視臺北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提送各工務所提報之災情統 計表,以利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提供局長報告之資料。 7.如本處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經處長判定為 重大意外事故時,應立即陳報局長。 8.如災情擴大,可請本局相關工程處鄰近工地支援,或陳報本局緊急應變 小組報請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支援救災。 9.如屬臺北縣工區發生災情且須臺北縣支援時,則可透過本局駐臺北縣災 害應變中心連絡員與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取得聯繫,並依災害情形配合 其指揮及救災。 10.營運路段施工界面須與捷運公司、臺鐵、地鐵等單位保持聯繫,必要時 協助支援救災。 11.應按防災值勤紀錄簿,逐日填寫防災工作紀錄,以供日後工程施工之參 考,處本部之值勤紀錄應於防災警報解除後,呈處長批示後存入專檔備 查。 (二)工務所: 1.接收處本部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豪大雨預報資料, 轉送各督導廠商知悉並加強警戒,並做好各項防颱防汛準備。 2.隨時與廠商保持聯繫,並接收廠商之災情回報,且立即以各項通訊通知 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及相關主管知悉。 3.遇有災情除隨時陳報外,並應每 3小時(0020、0320、0620、0920、12 20、1520、1820、2120)電話回報本處,以利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掌握 最新現況,緊急狀況時應保持每 1小時續報乙次;至解除緊急應變小組 任務後,應依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系統填報後續通報單。 4.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應將所屬廠商回報之災情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中區工程處○○災情處理彙整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 災情統計表」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彙計總表 」(詳附錄七、八、九),彙整填列統計簽章後陳報(依每日0020、03 20、0620、0920、1220、1520、1820、2120時各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 乙次)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綜整。 5.有災情發生時,更應督促廠商全力救災,使災害之損失及影響降至最低 。 6.如災情擴大,可請本處相關鄰近廠商支援,或陳報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 報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支援救災。 7.承轉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或其它工區緊急應變小組之探詢或告知,有關 本處捷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處理緊急搶救事宜。 8.各工務所應確實掌握工地之災損情況,如需展開搶救行動時,應注意物 體飛落、高壓電線斷落、墜落及溺水等危險。搶救人員應配備安全帽、 安全鞋等防護具。 9.工務所應備有乾電池收音機、手電筒、急救器材及急救裝備,並使每一 工作同仁瞭解存放位置及急救方法。 10.應按值勤通聯紀錄簿,逐日填寫防災工作紀錄,以供日後之參考,並移 交下一梯次保管使用或存入專檔備查。 (三)廠商: 1.接收工務所傳真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單、豪大雨預報資料, 加強警戒,並做好各項防颱防汛應變。 2.應視天候狀況隨時派員巡查工區,必要時亦可透過中央監視系統CCTV及 監測系統全面掌控工區現況。 3.工區發生災害時應主動通知工務所並全力救災,使災害之損失及影響降 至最低。 4.承接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或其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之探詢或告知,有關 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處理緊急搶救事宜。 5.本處或本局其它工區須支援時,應配合指示前往支援,其支援相關規定 則依本局之規定辦理。 6.應確實掌握工地之災損情況,如需展開搶救行動時,應注意物體飛落、 高壓電線斷落、墜落及溺水等危險。搶救人員應配備安全帽、安全鞋等 防護具。 三、災害(颱風、水災、地震)過後之作業 (一)處本部: 1.接獲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通知任務解除,應以「解除天然災害通報單」傳 真或電話通知方式通知工務所同步解除緊急應變小組任務,最後一班輪 值人員,需將各工務所災損情形,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 處○○災情處理彙整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災情統計 表」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彙計總表」(詳附 錄七、八、九)彙整填列後,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至局本部緊急應變 小組彙整。 2.災害(颱風或豪雨)過後,土木科應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 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 (二)工務所: 1.災後各工務所應立即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2.各工務所除盡全力督促廠商復舊外,尤應注意 : (1)工區圍籬或排水造成鄰近居民或第三者損害時,應督促廠商力立即復 原外,並適當予以慰問。 (2)清理工地作業時,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墜落、感電、溺水等危險。 (3)隧道內或開口區應派專人,檢查內部之積水、漏水、湧水及其變化等 ,以防止龜裂,湧水等危險狀況發生。 (4)對於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控置裝置、鋼索等,應重新實施 安全狀況檢查。各工務所及廠商應依合約施工安全衛生手冊規定內容 辦理後續事宜。 3.地震後處置作業:若本處所轄工區發生震度 4級以上之地震後,應進行 下列督導。 (1)第一階段:工務所應立即以電話要求廠商立即巡查工區是否有重大災 情或損害,並於30分鐘內以電話回報本處緊急應變小組或安衛小組, 本處緊急應變小組或安衛小組並應彙整災情填報災情彙計總表並於規 定期限內以電話或傳真及電子郵件回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或工務管理 處安衛防災課。 (2)第二階段:工務所應依照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第二冊EMA02-20「地 震後之處置作業」規定,會同廠商就結構主體、機具、設備及相關安 全設施全面進行檢視,有安全疑慮者,應即邀集設計單位(細部設計 顧問、建築師)至現場勘查並作進一步安全鑑定。 (三)廠商: 1.應全面動員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並向工務所回報。 2.全面檢修機械確定安全狀況後才得使用。 3.地震後處置作業:若本處所轄工區發生震度 4級以上之地震後,應進行 下列檢視。 (1)第一階段:廠商應立即派員巡查工區是否有重大災情或損害,並於30 分鐘內以電話回報本工務所。 (2)第二階段:廠商就結構主體、機具、設備及相關安全設施全面進行檢 視,有安全疑慮者,應即邀集設計單位(細部設計顧問、建築師)至 現場勘查並作進一步安全鑑定。 第三節 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執行 一、本處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及意外事故 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二、各單位對災情通報、蒐集應確實迅速,每次災情通報以累積方式傳遞,修正部分 以◎記號標示,新增部分以※記號標示。 三、各單位以市府通報格式(如附錄)定時向緊急應變小組回報災情。 四、本處緊急應變小組蒐集各單位災情後,每日0030、0330、0630、0930、1230、15 30、1830、2130時應向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及本局駐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聯絡 員通報災情,於附表上註明第○次通報,最後一次應填寫結報。 五、工務所如遇人命傷亡或其他重大危害或具急迫性、優先性災情,應即時通報處本 部緊急應變小組,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並立即轉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及本局駐 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員。 六、緊急應變小組於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解除時,亦應填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中區工程處○○災情處理彙整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災情統計 表」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彙計總表」,並註明結報, 以利彙整提報本局及本局駐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員。 第四節 災害搶救 一、災害發生時,廠商之緊急應變小組應視天候狀況派員至現場搶救,並將搶救狀況 回報至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及處本部緊急應變小組。 二、災後各工務所應立即督導廠商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對於災損狀 況確實統計回報。 三、各工務所及承攬廠商應依合約施工安全衛生手冊規定內容辦理後續事宜。 四、土木科或水環科應繼續列管追蹤各項復舊狀況及進度,必要時督導廠商趲趕工進 。 第五節 災害時危險物品管理 針對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現場,在防汛期來臨前(依本局規定每年五月一日至十 一月三十日為防颱防汛期間),依局頒之防颱防汛期間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對 所屬工區之設備物料加強檢查,並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設施施以自動檢查,以防止災害 來臨時二次危害之發生。 第六節 支援救災規劃 一、廠商支援:廠商平時應建立開口契約協力分包商,以便災時支援救災,亦可與鄰 近施工標廠商協定互相支援救災。 二、工務所支援:廠商非獨立能力完成救災時,亦可透過工務所協調本處其它區域施 工標廠商協助救災。 三、工程處支援:本處工區災情非本處廠商能力可協助救災時,可透過處本部緊急應 變小組協調其它工程處支援救災;或透過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協調其它工程處支援 救災。 四、本府外單位支援:必要時可透過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轉請本府災害應變中心協調本 府其它單位或鄰近單位協助。 五、外縣市支援:必要時亦可透過本局駐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員之協助請求臺北 縣政府就近協助救災。或依本府93年 9月17日頒訂「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 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透過本府請求其它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協助救災, 有效運用區域資源。 六、其它單位支援:區域全面性之災情發生時,可透過本府災害應變中心請求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協調中央單位如水利局、營建署、軍方及其它專業人士等等國家資源 支援救災。 第七節 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 一、人命救助: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域如遭遇災害且危及工區周邊之百姓時,廠 商或工務所應主動出動各式機具協助救助,並協助護送至最近醫療院所。 二、緊急救護:工區或週遭百姓有傷害時,廠商或工務所應主動協助進行緊急救護或 簡單初步傷患分檢,避免醫療資源浪費或延誤其它重症傷患。 三、災區警戒: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域如遭遇災害且危及工區周邊之百姓時,廠 商或工務所應主動協助除先以救人為第一原則處理外,並與廠商將施工區域附近 之百姓疏散,及將施工區域予以隔離(交通錐、警示帶等),除現場搶救人員、 急救人員及檢調單位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災害現場,以免影響災害現場之搶救 作業。 四、災區治安維護:本處所屬施工標之施工區域如遭遇災害且危及工區周邊房舍時, 除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外,廠商亦應派員協助治安維護避免居民財物被盜。 第八節 回應媒體之機制 一、本局已建立局本部及工程處之分層發言權責制度,各層級之說明範圍、內容及人 選,建立發言人制度,並辦理發言人專業訓練課程。 二、本處亦已依本局規定建立發言人機制,本處發言人為副處長,代表本處對外說明 救災狀況及災情損失等等。 三、相關發言規定悉依本局96年 9月 7日函頒修正「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 工程處新聞發布相關作業注意事項」,由各單位落實執行。 四、工務所主任亦應參加本局辦理之發言人訓練課程,充分掌握發言技巧,必要時亦 應主動協助本處發言人撰寫發言內容或相關新聞稿。 五、為了避免誤導媒體或提供之資訊錯誤,現場監工對於媒體之詢問應盡量避免臆測 性發言,必要時應主動提供媒體與本處發言人或工務所主任之對話平台。 第三章 災害善後重建 第一節 災情彙整 本處所屬施工標之工區如遇災害並造成設備損失或人員傷亡時,除應依緊急及意外事 故通報系統通報外,並應陳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且在災害過後,將所屬施工標之災 損狀況彙整及擬定災害復舊計畫,並經處長核閱後報局備查。 第二節 召開檢討會,檢討災損及得失 本處於災害過後,除將所屬施工標之災害復舊及災損狀況彙整外,並於當月之安衛月 會(或專案)針對災損狀況提出檢討外,並要求本處所屬施工標,記取教訓防止災害 再次發生。必要時更應檢討修訂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第三節 建立災後復舊機制 一、工程復舊 (一)對捷運系統工程受災地點之相關災情及設施進行勘查工作並紀錄彙整及控 管。 (二)透過發言人主動與媒體聯繫適時發佈捷運系統工程災害復建相關資訊,尋 求民眾支持與諒解。 二、環境清理復舊 (一)有計畫進行災後環境復原及重建。 (二)透過救災支援規劃聯繫相關單位協助,儘速恢復災區民眾生活機能。 三、第三人損害理賠 (一)捷運工程災害造成民眾損失應有計畫進行災後慰助及補助以免造成民怨。 (二)災後立即成立復舊作業小組或配合本局成立專案委員會進行全面檢討,製 作捷運事故災害紀錄,落實經驗傳承。 四、工進趲趕 承攬廠商應依契約規範辦理災害重建並提趕工計畫趲趕工進。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補充之。 第四節 附錄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值勤注意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組織表。 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 /處理流程圖。 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 五、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天然災害災損搶救流程表。 六、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防汛期前公共安全查核表。 七、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處理彙整表。 八、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災情統計表。 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災情彙計總表。 十、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修訂之「大雨」、「豪雨」、「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定 義。 十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新聞發布相關作 業注意事項。 十二、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十三、中區工程處工地緊急救援編組裝備數量統計表。 十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及相關單位災害應變中心聯絡電話、傳真一 覽表。 十五、中區工程處與臺北捷運營運介面聯繫人員編組表。 十六、臺北市緊急救援路線路線表。 十七、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 十八、本市重大災害緊急通報紀錄表。 十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十、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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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局區中區工程處(99)北市中安衛字第09960330500號函修正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