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述 一、本要點所適用之車輛,依使用性質分:客運兩用車、小客車、工程車(含分配各課及工 務所工程車)、機器腳踏車 二、公務車輛之管理應由總務課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 三、分配各技術課及工務所工程車之車輛管理,由該單位主管指定持有駕駛執照(小客車以 上)及有經驗之人員擔任,車輛管理人名冊應送總務課備查。 四、秘書室及配有工程車單位主管,對於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事務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考核公務車輛管理人員之工作及禁止其擅取駕駛人所駕車輛行駛。 (三)督飭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人按規定認真辦理檢查與保養工作。 (四)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 五、公務車輛管理人對於駕駛人及車輛之管理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 (二)考核駕駛人思想行為並禁止其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三)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四)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五)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 (六)督促駕駛人實施規定之保養及檢查。 (七)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八)機械發生故障時,應立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九)注意按時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 貳、登記檢驗 一、車輛購入後,應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一式三分,並加蓋各機關印章,交由廠商 辦理領照手續。新領牌照申請書車主聯,應由秘書室妥為保存。 二、繳驗投保汽車意外責任險保險卡後,領取牌照及有關資料同時繳銷臨時號牌及執照。 三、正式號牌應懸掛於該車之前後指定位置,行車執照、保險證及保養維修登記卡交該車駕 駛人隨車攜帶備檢。 四、按事務管理規則財產管理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報表。 五、公務車輛每年至少應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六、各種車輛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應憑繳納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向代收費款處繳納。 機器腳踏車應於每二年換領行車執照時繳納。
- 參、調派使用 一、公務車輛,除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期能提高使用效率及貫徹節約能源 之目標。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左: (一)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二)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三)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四)其他緊急事故。 三、申請調派車輛,應由申請人依式填寫派車單(如附件一),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於用車前 一日送總務課申請調派。如因趕辦急要公事,無專職駕駛人員可配用時,可准由領有監 領機關核發之自用小客車執照員工駕駛。分配各單位及工務所工程車之調派應填具派車 單,並事先經由該單位主准後調派之。 四、公務車輛管理人應於每日下班前統計各單位所送派車單,按照派車單送達及用車時間先 後次序並依同路共乘原則調派,並於派車單上填寫擬派駕駛姓名及車號,經秘書室主任 核准後調派之。(三、四項所定申請調派車輛作業流程表如附件二)。 五、派車單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得拒絕派車: (一)用車事由不詳。 (二)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三)塗改到達地點。 (四)日期不符者。 六、調派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開車,使用完畢後應詳細記載行車紀錄於派 車單上,並將派車單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首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 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發油料之依據。 七、指派車輛,接送公出人員,以送達目的地為原則,如需乘原車返回,用車時間不得超過 二小時,如逾越上項時限,得另派車輛接回或由乘車人自行設法返回。 八、車輛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如擬赴他處應以電話向單位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報 准後前往,並於事後補填派車單。 九、公務車之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十、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返指定車場地點存放,不得在外停留。 十一、公務時間以外或例假日必須使用車輛時,應事先按照用車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車輛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十三、除有必要者外,桃園以南地區差勤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超出三十公里且必須使 用公務車輛者,須事前專案簽准。 十四、公務機器腳踏車由總務課專案簽請核示各單位分配數量後,分發使用人負責管理使用 。
- 肆、油料管理 一、汽機車用油系指汽油、機油、齒輪油、黃油、剎車油等而言。 二、汽油以向中國石油公司購買加油憑證,憑票加油,其他各種油料,可向市面上購買,並 酌予儲存,以備隨時應用。(如附件三) 三、各種汽車之使用,均須填具行車紀錄,秘書室車輛管理人員根據當月派車單、行駛里程 及耗油標準,辦理油料核,並據以申購加油憑證,核發加油憑證應填具油料領用表(如 附件三)。 四、秘書室車輛管理人根據每輛汽車每日行駛派車單,至月終彙總造具當月車輛耗油統計表 (如附件四、五),依程式呈核。 五、油料耗油核銷依市府核油料規定,客貨兩用車每四點五公里核油一公升,小客車依汽缶 容量每六公里或五點五公里核油一公升。 六、機車耗油按行駛里程每二十五公里核油一公升,每車每月應在四十八公升以內核實發給 ,不足之油料自行負責,以供公務使用,保管人若未作為上下班交通工具者得領取交通 費。
- 伍、保養修理 一、各種公務車輛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於故障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即能預為防止或校正 ,以達到保障行車安全,延長車輛壽命之目的。 二、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車輛檢查與保養維修,並應事先填具車輛維護檢修申請表(如附件 六)陳請核准後送廠維修。分配各單位之工程單保養檢查時程統由秘書室排定通知,並 自行前往檢修。車輛維修申請流程如附件九。 三、公務機器腳踏車應由秘書室分發使用人負責妥慎管理,經常保養。
- 陸、肇事處理 依據臺北市政府八十一年七月十日府法三字第八一0四四四九二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 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如附件八)處理。
- 柒、駕駛人管理 一、指導駕駛人培養良好生活習慣,訂立生活公約,貫徹力行。 二、集中調派車輛時,其駕駛之調派應由車輛管理人預排輪值表輪流調派之,以防勞逸不均 。 三、駕駛人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公務,逐項完整點 交歸還,否則不予發給離職證明。 四、駕駛人之管理,應按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之規定辦理。
- 捌、附則 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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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5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車輛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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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89)北市中秘字第89601382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89年2月1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