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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94)北市中秘字第09460017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增進與新聞媒體之聯繫,促進溝 通,發揮雙向交流功能,加強政策宣導,期有效達成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設新聞發言人一人,由處長指定一位副處長兼任,綜理本處對外發言及新聞發佈事 宜。
  • 三、本處設新聞聯繫人一人,由總務課課長兼任,承發言人之命,襄助辦理新聞聯緊工作。
  • 四、本處新聞聯繫屬重大事項者,透過本局公共關係室統籌對外聯繫;屬一般事項者,由本 處直接與新聞記者聯繫。
  • 五、三技術課就其主管業務,每月至少應撰擬新聞稿一至兩件,送交總務課彙總陳核後轉報 本局公共關係室作計劃性定期發佈,發佈對象為各報社、廣播電臺、電視等傳播媒體。 新聞稿件,除以文字敘述外,並可採用圖片等資料作輔助性說明。
  • 六、本處記者座談會,以配合每標開工時程及施工進度適時舉行為原則,由處長主持,記者 邀請由總務課洽請本局公共關係室協助聯繫安排,參加人員為各課室、所主管以上人員 及處長指定人員。
  • 七、本局舉辦之記者會,本處承局之指示或本處認有業務之需要性,得派員前往參加解說。
  • 八、本要點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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