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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97)北市中秘字第09760409700號函自97年10月31日起廢止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 二、目的為加強本處文書處理速度,促使同仁重視公文時效。
  • 三、本計畫所稱公文,係指凡經收文編號(含創稿)、或上級交辦或直接送達須辦理而未經 收文編號之文件,應先送總收發補辦收文登記手續再行處理之公文。
  • 四、配合措施 (一)各承辦人員處理公文,應依規定確實建立承辦案件登記簿,並應連同負責保管業 務有關之參考資料,於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二)各單位主管應每日上班後檢查承辦簿及登記桌待辦盒內待辦之乙表,對須當日辦 畢之案件,應督飭承辦人員儘速辦理。以了解個案辦理進度並確實掌握時效。 (三)符合特別要件之公文,應於文到時即提出申請列為特別件:特別件申請單請各單 位核稿人員簽註時間(八位數字:0301\1000) 。 (四)各課、室、所、小組承辦人員承辦案件登記簿,秘書或研考主辦單位人員得不定 期抽查,以檢閱其登記情形。
  • 五、評估方法:以承辦人為對象每月評比一次 (一)每月辦出件數(不包括存查案件)在五件以下者(但皆須在限期內辦出)不予評 比。 (二)依分層負責決行層次區分,計算每人的每件公文處理平均天數,低於本處公文處 理平均天數者即為優等,介於本處與捷運局附屬機關的處理平均天數者為尚可, 高於捷運局附屬機關的處理平均天數者則列為有待改進,共分為三種等級。
  • 六、獎懲方式經評定為「優等者」列為每季文書獎懲受獎之參考,如一季中有一次被評定為 「有待改進者」,則不列入文書獎懲受獎並列冊送各單位主管做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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