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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97)北市中土字第09760463000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統籌管理本處圖書資料及本處職 工借閱圖書資料,特訂定本處圖書資料借閱與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處圖書資料之蒐集、處理、典藏,以捷運工程、電腦資訊及各項科技移轉等相關之技 術性圖書資料為主,行政管理、組織編制、人文科學及一般相關科學文物為輔。
  • 三、本處圖書資料型態分左列兩類: (一)紙本資料:係指書籍、期刊、報告、小冊子及與本處業務相關之各種參考工具書 等。 (二)非書資料:係指錄影帶。
  • 四、本處圖書資料之增置由各科、室、所依業務需要性提出請購,由秘書室統籌採購、訂閱 或索贈並兼管。
  • 五、本處圖書資料借閱以本處員工為限,本局暨所屬其它各工程處如有借閱之需要,得以公 函向本處借閱。
  • 六、本處圖書資料借閱規定如左: (一)通則: 本室圖書資料採集中密閉式存放,陳列之圖書刊物不可自由取閱,若需借閱,請 填具圖書資料借閱申請單(如附件一)並持識別證按規定手續辦理。 (二)借期與借閱數量: 1.有關借期之計算係採用日曆制方式,即星期日,國定假日皆計算為一日,如到 期日適逢例假日者得順延至正式上班當日為歸還日。 2.書藉及報告: (1)借期最長以二週為限,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秘書室圖資管理人員之同 意續借一次。   (2)借閱之圖書總數以二冊為限。 3.期限:   (1)期刊借期以二週為限,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秘書,室圖資管理人員之 同意續借一次。   (2)借閱之期刊總數以二冊為限。 4.參考書:   (1)借期最長以二週為限,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秘書室圖資管理人員之同 意續借一次。   (2)借閱之圖書總數以二冊為限。 5.錄影帶: (1)借期以一週為限。 (2)借閱之總卷數以二卷為限。 (三)逾期處分: 借閱之圖書資料,借閱人均應依應還日期按時歸還或辦理續借,如未依規定歸還 或辦理續借者,應於收到秘書室「圖書資料逾期通知清單」(如附件二)起三日 內歸還,如仍未於三日內歸還者除由秘書室強制收回借閱之圖書外並停止其借閱 權利一個月,一年內同一借閱人累積逾期次數達三次以上者,則停止其借閱權利 六個月,並通知所屬主管督導改善。 (四)賠償: 借閱之圖書資料,歸還時應保持完整,如有塗寫、毀損、遺失等情事者,應負賠 償責任,並依「圖書資料賠償單」(如附件三)辦理。 (五)預約: 1.欲借之圖書如已借出時,可向秘書室辦理預約登記。 2.預約同仁若接獲通知,三日內未向秘書室辦理借閱手續者視同自願放棄預約權 利。 3.預約之名額以兩人為限。 (六)借閱人離職前,應將全部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原樣歸還,並應於辦理離職手續時, 知會秘書室。 (七)借出之圖書資料,秘書室若有急需,如裝訂、編目、清查、盤點等必要,無論到 期與否,借閱人於接獲通知次日應即歸還。
  • 七、本處圖書資料應由兼管單位(秘書室)於每年六月實施盤點,並將盤點情形陳報,以資 查考。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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