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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04
全部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 (以下簡稱本院) 掌理市民結核病及中老年慢性病 防治、研究訓練等有關事項。
  •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院長,襄理院務。
  • 第 4 條
    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內科: 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與營養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 預防科: 結核病與慢性病病例發現、追蹤、調查、研究及巡迴檢查等事項。 三 復健治療科: 門診及住院病人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 企劃科: 結核病與慢性病防治計畫、衛生教育、衛生訓練之策劃、執行、研究 、圖書管理等事項。 五 藥劑科: 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劑、 藥物安全諮詢、臨床藥學服務及研究等事項。 六 護理科: 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科之消毒與供應, 結核病與慢性病病例之追蹤管理、居家護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七 放射線科: 門診、住院病人與巡迴檢查、個案之放射線檢查、輻射安全防護及研 究等事項。 八 檢驗科: 門診、住院病人與巡迴檢查、個案之臨床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九 秘書室: 典守印信、文書、檔案、研考、庶務、採購、財務管理、出納、修繕 養護、環境衛生、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 第 5 條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醫師、藥師、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護 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護士、公共衛生護士、衛生教育指導員、病 歷管理員、社會服務員、技士、技佐、科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院長 薦任至簡任
    副院長 薦任
    顧問醫師 薦任
    秘書 薦任
    科主任 薦任
    室主任 薦任
    主治醫師 薦任
    住院醫師 委任或薦任 內三分之一得為實習醫師 ,列薦用。
    物理治療師 委任或薦任
    職能治療師 委任或薦任
    藥師 委任或薦任
    衛生教育指導員 委任或薦任
    護理督導員 薦任
    護理長 委任或薦任
    護理師 委任或薦任 一二
    醫事檢驗師 委任或薦任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 委任或薦任
    營養師 委任或薦任
    公共衛生護士 委任 一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
    護士 委任 二四 內一二人得列薦任。
    社會服務員 委任或薦任
    病歷管理員 委任
    技士 委任或薦任 一一
    技佐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現有雇員出缺改以書記進 用。
    會 計 員 會計主任 薦任
    佐理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助理員 委任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合 計 一三一
  • 第 10 條
    本院得依有關規定,聘請專家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1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衛 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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