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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1-1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2692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第 1 條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 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以下簡稱不法藥物),爰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特設臺北市不法藥物查緝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第 2 條
    二、本中心任務如左: (一)不法藥物追蹤查緝事項。 (二)涉嫌不法藥物之檢查事項。 (三)不法藥物有關資料蒐集管理通報及統計事項。 (四)其他與不法藥物查緝有關事項。
  • 第 3 條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二人,分別由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副局長兼任。
  • 第 4 條
    四、本中心設左列各組,辦理各有關事項: 第一組:掌理不法藥物追蹤查緝事項。 第二組:掌理涉嫌不法藥物之檢查事項。 第三組:掌理不法藥物有關資料蒐集、管理、通報、統計及其他與不法藥物查緝有關事 項。
  • 第 5 條
    五、本中心置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副組長三人、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包含人事、會計〕 由衛生局及警察局就其所屬人員及外勤刑事警察中派兼之。
  • 第 6 條
    六、本中心查緝檢查不法藥物,必要時得邀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導。
  • 第 7 條
    七、本中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代理之。
  • 第 8 條
    八、不法化粧品及管制藥品之查緝及處理程序等業務得準用本要點辦理。
  • 第 9 條
    九、本中心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車馬費或交通費。
  • 第 10 條
    十、本中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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