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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70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0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70)府法三字第61617號令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
  •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本院置院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襄理院務 。
  • 本院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保組:掌理院童(民)生活管理、教導與照顧、家庭訪視、個案紀錄、教材編製研 究發展等事項。 二、社會工作組:掌理社會工作之個案調查、入院申請調查、殘障諮詢服務、院童及其家 屬之心理、社會等問題之輔導、就業就學、職業訓練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保健組:掌理院童(民)之保健與心理、物理、作業、語言治療工作,及宿舍環境衛 生之監護、衛生器材之消毒與供應、衛生教育及營養管理等事項。 四、行政室: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出納、營繕、膳食供應、財物採購管理、研考及不 屬各組等事項。
  • 本院置秘書、組長、主任、醫師、職業諮詢員、物理治療員、作業治療員、心理治療員、 語言訓練員、營養員、技術員、社會工作員、輔導員、組員、辦事員、護理長、護士、保 育員、書記,並得視業務需要請教育局核派教師若干人,實施特殊教育。
  •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或學者若干人為顧問,並得與大專院校及社會福利機構合作 ,提供實習機會,接受義務工作,其辦法另定之。
  • 本院院童(民)收容鑑定標準另定之。
  •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 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副主任。 前項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社會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 ,報請社會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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