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本院置院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襄理院務 。
- 本院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保組:掌理華岡院區啟智性院生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智能啟發、年度個別教養計畫 之擬訂及執行、個案紀錄等事項。 二、社會工作組:掌理社會工作之個案調查、入院申請調查、家庭訪視、殘障諮詢服務、 院生就業、就學及其家屬之心理、社會等問題之輔導與相關機構之聯繫。 三、保健組:掌理院生之就醫保健與心理、物理、作業、語言治療工作,及宿舍環境衛生 之監督、衛生教育、院生營養及衛生器材之管理等事項。 四、養護組:掌理永福院區養護性院生日常生活照顧及協助生理復健、擬訂個別照顧訓練 計畫、各項行為紀錄等事項。 五、福利工廠:執行職業教育訓練、就業安置及工廠之經營管理。 六、秘書室:掌理法制業務、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印信、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會議、 事務、出納及財產管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綜合規劃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
- 本院置秘書、組長、主任、廠長、醫師、藥師、護理長、護理師、正訓練師、副訓練師、 助理訓練師、職業諮詢員、物理治療員、作業治療員、心理治療員、語言訓練員、營養員 、社會工作員、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保育員、書記,並得視業務需要 請教育局核派教師若干人,實施特殊教育。
-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或學者若干人為顧問,並得與大專院校及社會福利機構合作 ,提供實習機會,接受義務工作。
-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 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廠長。 前項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丙表 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4005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2095134號令修正發布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