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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2980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以下簡稱本院) 置院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 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各組、所,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社會工作組:掌理院民入、出院申請、社會工作、敬老系列活動、外 界捐贈、接待參觀訪問及院民申訴等事項。 二 總務組:掌理文書、事務、印信、研考、出納、財產管理及不屬各組 室所之事項。 三 致中敬老所:掌理院民生活照顧、個案輔導、自治管理、生活輔助、 康樂推動、財物發放、環境內務、膳食管理、死亡善後等事項。 四 致中敬老所:掌理院民生活照顧、個案輔導、自治管理、生活輔助、 康樂推動、財物發放、環境內務、膳食管理、死亡善後等事項。 五 醫療所:綜理全院院民有關醫療保健事宜、提供養護院民二十四小時 之醫療服務及生活照顧、全院院民突發急症之處理、提供有關之醫療 諮詢服務、提供復健服務、負責院民之衛生教育及衛生宣導、觀察及 評估長者由醫院返所之護理服務。
  •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組長、所長、社會服務員、輔導員、組員、技術員、醫師、 藥師、物理治療員、護理長、護理師、護士、營養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院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院為照顧院民,得設自治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務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所長。 五 會計主任。 六 人事管理員。 七 自治會長及院民代表。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社 會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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