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 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 第 3 條本院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社會工作組:院民入、出院申請、特殊個案短期安置輔導、社會工作 、敬老系列活動、外界捐贈、接待參觀訪問及院民申訴等事項。 二 行政管理組:文書、事務、印信、研考、出納、財產管理及不屬本院 各組、室之事項。 三 致中敬老組:院民生活照顧、個案輔導、自治管理、生活輔助、康樂 推動、財物發放、環境內務、膳食管理、死亡善後等事項。 四 致和敬老組:院民生活照顧、個案輔導、自治管理、生活輔助、康樂 推動、財物發放、環境內務、膳食管理、死亡善後等事項。 五 保健養護組:綜理全院院民有關醫療保健及衛生器材管理等事宜、提 供養護院民二十四小時之醫療服務及生活照顧輔導、全院院民突發急 症之處理、提供有關之醫藥諮詢服務、提供復健服務、負責院民之衛 生教育及衛生宣導、觀察及評估長者由醫院返組之護理服務。
- 第 4 條本院置秘書、組長、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設計師、社會工作員、辦事 員、書記。 本院置藥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護理長、護理師、護士。
- 第 5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院為照顧院民,得設自治會。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院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院長。 二 秘書。
- 第 10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組長。 五 主任。 六 自治會長及代表。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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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4006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95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