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設臺北市立中醫醫院,特設臺北市立中醫醫院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 二、籌備處置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顧問及幹事各若干人,由本府衛生局依籌備業務需 要,遴選有關人員報府派兼、聘之。
- 三、籌備處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醫院規劃需求計畫之擬訂與資料蒐集等事項。 (二)有關醫院醫療設施之配置及採購等事項。 (三)有關醫院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員額之擬訂事項。 (四)有關醫院硬體工程及醫療設施所需預算編製事項。 (五)有關醫院硬體工程規劃、發包、施工、估驗、結算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醫院籌備事項。
- 四、籌備處兼任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或車馬費。
- 五、籌備處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在統籌基金下核實支應。
- 六、籌備處於臺北市立中醫醫院正式成立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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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1-154
(廢) 臺北市立中醫醫院籌備處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7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1662700號函發布自中華民國86年1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