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本市各醫療機構管理,合理分 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服務品質,保障病患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依醫 療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設置「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訂定本規程。
- 第 2 條本會職權如左: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二至二十人,由局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 、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 (派) 兼任,其任期均為一年。前項委員至少應有 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
- 第 4 條本會分設醫療設施、收費標準、醫事鑑定三小組,各置小組召集人一人, 委員六至十人,由局長就本會委員中遴兼,承主任委員之命,分別審議有 關事項。
- 第 5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處理本會業務,由局長就本局職員中派 兼。
- 第 6 條本會或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 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 列席。
- 第 7 條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小組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 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 第 8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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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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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一字第094050250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