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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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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立中醫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掌理市民中醫及西醫結合之傷病診 治、醫護技術人員教學及訓練、傳統醫學之臨床基礎研究暨協助進行公共 衛生、衛生教育、預防保健、社區醫療等事項。
  • 第 3 條
    本院暨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暨副院長 襄理院務。
  • 第 4 條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 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在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三 婦科: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 傷科:傷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 針灸科:針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六 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 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病房環境衛 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供應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八 藥劑科: (一) 處方之調劑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鑑存、保管及供應。 (二) 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 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 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 教育研究科:中醫及中西醫結合醫療研究、衛生教育、衛生訓練及中 醫推廣教育等之策劃、執行。 十 醫務行政室:掌理本院醫療行政支援、病歷管理、社會服務、保險申 報及病患住、出院之管理,醫藥費用之記帳、申報、請款等事項。 十一 秘書室:掌理本院研考、醫事法律、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庶務 、採購、財物管理、資訊、出納、修繕養護、環境清潔、廢水處理 、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 第 5 條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技正、主治醫師、護理督導員 、股長、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營養師、藥師、技士 、科員、社會服務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佐、護士、病歷管理員、辦事 員、書記。
  • 第 6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7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立中醫醫院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院長 薦任或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 理。
    副院長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顧問醫師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秘書 薦任
    科主任 薦任 三 (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系主任 薦任
    技正 薦任
    主治醫師 薦任 二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六」未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 理。
    護理督導員 薦任
    股長 薦任
    住院總醫師 委任或薦任
    住院醫師 委任或薦任 一二
    護理長 委任或薦任
    護理師 委任或薦任
    營養師 委任或薦任
    藥師 委任或薦任 一四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社會服務員 委任或薦任
    衛生教育指 導員 委任或薦任
    技佐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護士 委任 一九 內九人得列薦任。
    病歷管理員 委任 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合計 122 (六)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間亦同。 二 薦任病歷管理員係與護士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第 10 條
    本院得依台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 家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1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顧問醫師。 四 秘書。 五 科主任。 六 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人 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 衛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訂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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