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發展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各組、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防疫檢驗組:畜禽飼養登記、畜牧場登記、動物傳染病防治、疑患傳 染病動物之處理、疫情調查、衛生保健、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獸醫 公共衛生檢驗研究、動物用藥品輔導管理、動物飼料輔導管理、獸醫 師登記及獸醫診療機構管理等事項。 二、動物管理組:動物保護政策規劃及執行、寵物登記及生育控制、動物 福利與飼主責任促進、動物保護生命教育推廣、寵物繁殖、買賣、寄 養、食品、新興產業管理、動物展演管理及相關消費者保護業務等事 項。 三、動物收容組:流浪動物收容及管理、動物收容處所管理及動物屍體焚 化服務等事項。 四、產業保育組:自然公園經營管理及野生動物保育、生物多樣性及野生 動物收容管理等事項。 五、動物救援隊:流浪動物與野生動物救援、捕捉及管制、街犬貓管理、 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相關法規案件查察取締、經濟動物運輸、動物科 學應用人道管理與機構查核及動物虐待傷害鑑識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秘書、技正、組長、隊長、主任、技士、管理師、組員、技佐、辦 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及動物用藥品業務之技正、組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 醫師資格者任之。
- 第 5 條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政風業務,由本處派員兼辦。
- 第 8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產業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三、技正。
- 第 11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技正。 五、組長。 六、隊長。 七、主任。 八、會計員。 九、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產業發 展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產業發展局核定;丙表由本 處訂定,報請產業發展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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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2168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