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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4034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所長,由獸醫師擔任,承建設 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所設三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課: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輔導、疫情調查與統計 、進口動物追蹤檢疫、動物登記管理,狂犬病預防,動物醫院獸醫技 術之督導事項。 二 第二課: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獸醫公共衛生及原料動 物性產品檢驗、獸醫技術研究、訓練及學術交流等事項。 三 第三課:動物疾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衛生保健宣導、動物稽留、動物 傳染病病斃處理及焚化等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技正、技士、課員、技佐及書記。技正、技士、技佐 均由獸醫師擔任。
  • 第 5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檢驗、防治工作站,其人員就本所人員中調派之 ,必要時得委託執業獸醫師辦理。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件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所長 薦任
    秘書 薦任
    課長 薦任 二 (一) 內課長一人由技正兼任
    技正 薦任
    技士 委任或薦任 一三
    課員 委任或薦任
    技佐 委任 內三人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三○ (二)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現職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建 設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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