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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88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由獸醫師擔任,承產業 發展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所設三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防疫檢驗課:動物傳染病之防治、疑患傳染病動物之處理、疫情調查 、衛生保健、疾病檢診、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及獸醫公共衛生檢驗研 究等事項。 二 動物保護課:動物保護案件之查察取締、寵物登記及寵物業管理等事 項。 三 收容管理課:收容動物之管理、認領、認養及醫療等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技正、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技正、技 士、技佐均由獸醫師擔任。
  • 第 5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檢驗、防治工作站,其人員就本所人員中調派之 ,必要時得委託執業獸醫師辦理。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 派員代理。 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秘書。 二 技正。
  •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產 業發展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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