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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6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仁一字第89044322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菸害防制法之執行,特設臺北市政府菸害防制聯合 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審查本府各相關機關所提菸害防制工作計畫以及執行成果報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証本府各相關機關(或單位)執行「臺北市政府執行菸害防 制法各局處分工表」規範之工作績效。 (三)不定期召開聯合督導小組督考成果檢討會議並作成決議事項提報市政會議備查後 ,交由各相關單位執行。
  • 三、本小組成員十五人,由本府衛生局、法規委員會、教育局、警察局、社會局、財政局、 環境保護局、建設局、新聞處、民政局、交通局、消防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工務 局、勞工局等各薦任科長級以上人員組成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衛生局簽報 市長指派本小組成員之一兼任。
  •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不定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
  • 五、本小組成員執行任務,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業務機關派員參加。
  •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事務,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其有關行政事 務由衛生局各相關主管科室派員兼辦。
  • 七、本小組成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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