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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6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90070496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經營市立萬芳醫院,特設臺北市立萬芳醫院監督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之各項業務,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衛生臀療保健服務委託經營辦理頊目之監督事項。 (三)委託經營期間有關投資設備、儀器、補充設施及捐贈替療發展金之監督事項。 (四)委託經營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五)有關年度病床開放、收費標準、設置科室部門及醫院室內構造修改之監督事項。 (六)有關委託經營營運計主書執行之監管事項。 (七)委託經營期間向本府申請特殊績效獎勵及特殊發展計畫補助之審議事項。 (八)委託經營執行成效評估指標之審議事項。 (九)委託經營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委託經營業務之監督事項。
  • 三、本會呈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局簽報市長指派本府高層人員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派員兼任。其委 昆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七人至九人:由衛生局局長遴選後報府聘兼之(包括咎藥衛 生、醬院管理、財務及工程等)。 (二)本府代表六人至八人:由衛生局分別洽請有關機關推薦後報府派兼之(包括本府 法規委員會、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衛生局等)。
  •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更替。
  •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搪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 八、本會掌理事項由衛生局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 九、衛生局各主管部門應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貴地督等及查核,必要時 得遨請本會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委員指等,其督導及查核結果應在本會提出報告案或 審議案。
  • 十、本會審議之事項,得指定本會之相關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會審議 。
  • 十一、本會開會時,衛生局相關單住得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萬芳醫院、地方人士及居 民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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