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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1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1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71)北市衛三字第20226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市立醫療業務及行政管理,促使醫院管 理現代化,提高醫療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設督導考核小組,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本局一、二、三、四、五、六科科長、技 術室、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副主任為當然委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為小組委 員,第三科科長兼執行幹事,另置幹事兩人,由醫院管理股人員擔任。
  • 三、督導考核範圍為所屬市立醫療院所之門(急)、住診業務、疾病防治、藥品管理、病歷 管理、住院業務、營養業務、社會服務、衛生教育、教學進修研究、醫療儀器管理、環 境安全與維護、便民服務措施、人事業務、主計室業務(抱括經費稽查)及一般行政管 理(含財務管理、總務等)。
  • 四、督導考核小組定期督導考核所屬市立醫療院所每年至少一之,每次督導考核由召集人召 集之,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幹事代理之,其督導考核重點方式及日期依實 際情形協調訂定之。
  • 五、每次督導考核結果應於二星期內提出報告,對於成績優劣之院所,予以適常之獎懲;有 關督導結果改進建議事項,各醫療院所限期檢討改善,並列為追蹤督考資料。
  • 六、各醫療院所於督導小組前往督導時,應就督導項目準備有關資料,提供督考人員參考。
  • 七、除定期督導考核外,平時由主管科室確實負監管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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