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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0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80)北市衛三字第349912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強暴驗傷作業處理時效,維護市民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市市立各醫療院所於受理強暴驗傷案件時,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被強暴當事人至轄區警察機關報案時,應由警察人員(或女警隊人員)陪同至醫 院辦理驗傷作業;如當事人逕至各醫療院所辦理驗傷作業時,各醫療院所不得拒 絕,並應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警政人員(或女警隊人員)會同辦理當事人之身分 確認、刑事訴訟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各醫療院所於檢查當事人傷害狀況後,應填具驗傷診斷書四份(格式如附件), 分由當事人、醫院轄區警察機關(或女警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本醫 院所收執。必要時應即採取檢體加以檢驗。如因設備不足無法執行檢驗之項目, 應速將檢體印封之,連同驗傷診斷書交由轄區警察機關警政人員(或女警隊人員 )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遇案件重大或有疑難情形時,即報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或指示。 (三)各醫療院所於接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回覆之檢驗結果報告書後,應轉知當 事人,如有疑似罹患疾病時,應即通知當事人來醫療院所作必要之醫療處理。 (四)有關當事人之身心復健事宜,應由受理醫療院所積極處理。如因個案病情需要, 得轉介至各相關專門醫療機構配合處理。
  • 三、強暴驗傷案件之檢驗項目表由本府衛生局定之。
  • 四、處理強暴驗傷案件之各項費用明細表(包括驗傷、檢驗、醫療處置及身心復健等項目)   由受理醫療院所彙整後轉請本府社會局補助之。其補助項目及給付基準,由本府社會局   定之。
  • 五、補助各醫療院所處理強暴驗傷案件之經費,由本府社會局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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