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援臺北市機關團體舉辦各項 活動之救護工作,以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及有效運用本局所屬醫療院所醫護人力資源,提 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支援範圍如下: (一)具劇烈或危險性之活動:如登山、路跑、運動會、龍舟賽、青少年飆舞、熱門歌 曲演唱會、違建戶拆遷有抗爭之虞時等。但對於戶內如開會、晚會、演唱會等靜 態活動則不予支援。 (二)一般性之活動:如花季、參觀旅遊、銀髮族或婦孺殘障者參加之會議及經本局審 查認定之其他大型等活動。
- 三、救護車支援地點原則僅限於臺北地區內之活動。但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本府各機關主辦之活動請求支援時,應於活動日七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 如附件)。
- 五、本府以外機關主辦活動請求支援時,應於活動日三週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由本 局專案簽請市長核定。
- 六、各機關團體請求救護支援時,得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救護車收費:每輛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整。但支援本府各機關主辦之活 動時,每輛次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支援人員工作費:
職稱
每小時收費(新臺幣)
醫師
八七二元
護士
二八0元
救護技術員
一九九元
- 七、本局所屬醫療院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所收取之相關費用,應列入醫療院所收入。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衛三字第8725498000號函訂頒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