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治緊急傷病,減少傷亡,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緊急傷病患者(以下簡稱患者),係指左列情形而言: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 第 3 條患者之接送,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負責。 其就醫聯絡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負責,並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警察局應配置救護車輛、急救器材,並指派曾受急救訓練之員警組成「緊急傷病救護 接送中心」(以下簡稱急救接送中心)全日待命。 二、衛生局應成立「緊急傷病就醫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就醫聯絡中心)全日派員服勤。 三、處理災害或意外事故,如患者在十名以上者,「急救接送中心」應即通知「就醫聯絡 中心」,迅速通知各醫院安置。
- 第 4 條患者之救治,由衛生局指定或特約左列責任醫院辦理之: 一、中興醫院負責大同、延平、建成三區。 二、仁愛醫院、國泰醫院負責大安、木柵二區。 三、臺大醫院負責城中區。 四、仁濟醫院負責龍山區。 五、馬偕醫院負責中山、內湖二區。 六、長庚醫院、臺灣療養院、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負責松山、南港二區。 七、和平醫院負責古亭、雙園、景美三區。 八、榮民總醫院負責北投、士林二區。 九、大安醫院負責市法定傳染病之治療。 災害或意外事故情節重大時,本市所有公私立醫院均為責任醫院。 責任醫院應按平時所設急診床位數量,另行儲備臨時急診床。於接到就醫聯絡中心通知時 ,應即緊急增設,以因應突發事件大量收容。
- 第 5 條因重大災害或意外事故致責任醫院額滿無法容納時,應即報告就醫聯絡中心,協調鄰近地 區各醫院處理之。
- 第 6 條急救接送中心接送患者時,有關就醫醫院之選擇,應先徵求患者或其親友之意見,如無意 見或無法及時徵求意見,應即護送至責任醫院就醫,於遇緊急情況時,並得由接送單位逕 行決定之。
- 第 7 條各責任醫院對患者應一律以急診處理,儘先診治。
- 第 8 條患者之就醫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緊急傷病患者入院手續、醫療費用等由其隨從親友自行負責。 二、災害或意外事故之患者,無法及時查明或不及通知其親友時,得由當地派出所員警查 實先行護送至責任醫院診治後,補填緊急傷病患者就醫三聯單,再由原送單位或收容 醫院查明患者姓名及住址通知其親友辦理手續。 三、路倒患者,由當地派出所或護送員警送至責任醫院,依臺北市市民免費醫療辦法有關 規定辦理。 四、凡災害或意外事故之患者,其救治費用無法追繳時,由衛生局憑醫院證明書撥付。
- 第 9 條患者輸血所需血液由衛生局協調負責供應。
- 第 10 條各指定及特約醫院應詳細訂定大量患者緊急處置作業程序送就醫聯絡中心備查。於災害及 意外事故患者收容期間內,並應主動向就醫聯絡中心報告收容情形。
- 第 11 條法定傳染病流行期間,衛生局應指派有經驗醫師會同急救接送中心處理傳染病患或疑似傳 染病患之接送就醫,並依照傳染病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第 12 條患者眾多時,衛生局得視實際情形調集各醫院之救護車,配合急救接送中心,支援接送就 醫。
- 第 13 條急救接送中心與就醫聯絡中心應將執行救護工作情形詳細登記,並於每月終作成統計,送 衛生局查核。
- 第 14 條急救接送中心與就醫聯絡中心所需經費,由各主管單位各自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第 15 條承辦緊急傷病業務單位人員,應隨時密切協調配合,必要時由衛生局召開工作座談會協調 之。
- 第 16 條衛生局每半年應邀請警察局、本府社會局及各指定及特約醫院等有關人員舉行聯席會報, 研討得失及改進事項。並應每年舉行緊急救護演習一次至二次。
- 第 17 條緊急傷病救護工作執行人員成績優異或工作不力者,由各主管單位分別報請獎懲之。
- 第 1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