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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1002
全部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2905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為遴聘所屬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顧問及特約醫師,得參加本機關有關醫療及學術研究事項,但不得擔 (兼 ) 任主管職務或行政工作。
  • 第 3 條
    顧問及特約醫師之遴聘,除特約醫師必須依法領有本職所需專門職業證書 外,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顧問: (一) 國內外醫學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執行醫療工作三年以上或 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教授或 副教授五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二) 國內外醫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執行醫療工作六年以上或 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教授或 副教授四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三) 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執行醫療工作五年以上,經國內外 醫療學術機構專長訓練,具有特殊臨床經驗,並曾在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講師以上職務,經教育部 審查合格者。 二 特約醫師: (一) 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碩士或博士學位,或曾在公立 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副教授職務,經 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二) 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三年以上成 績優良具有專長者。 (三) 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 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講師職務三年,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四) 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執行醫療工作四年以上,或對某種 醫療儀器具有特殊專長者。
  • 第 4 條
    顧問及特約醫師之報酬支給標準如附表,但執行一般門診以外醫療業務之 特約醫師報酬標準另訂之。 前項經費由各機關在年度人事費預算內列支。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報酬支給標準
    職 別 報 酬 支給標準 應具備資格
    顧 問 2,500 依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 一) 目之規定資格
    2,000 依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 二) 目之規定資格
    1,500 依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 三) 目之規定資格
    特 約 醫 師 依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 一) 目之規定資格
    依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 二) 目之規定資格
    依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 三) 目之規定資格
    依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 四) 目之規定資格
    備 註 一、報酬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 二、顧問人員報酬按月支給。 三、特約醫師以實際出診次數計算,其每次應診時數與支酬標準 參照公保聯合門診中心辦理。
  • 第 5 條
    顧問、特約醫師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法,亦不得享有 其他福利及補助,其在聘約有效期間之就醫得予優待,病故或因公死亡者 ,得比照聘用人員之規定酌贈撫慰金。
  • 第 6 條
    顧問、特約醫師之遴聘,應依任免程序報府核聘。
  • 第 7 條
    顧問、特約醫師之遴聘應配合會計年度,聘約以一年為原則,期滿應即解 聘。如確因業務需要應於聘約期滿前一個月報請續聘。
  • 第 8 條
    顧問之遴聘以組織法規明定者為限,遴聘人數以不超過本機關編制員額百 分之一。特約醫師之遴聘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若其編制員額未滿五 十人者,以五十人核計。 前項所聘顧問及特約醫師所需經費,應在核定年度預算內控留適當員額之 人事費勻支。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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