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施對象:本市各公私幼稚園、托兒所、育幼院(教育局、社會局立案者)之幼童。
- 二、實施期間:每年三月至五月間。
- 三、檢查方法: (一)採用玻璃膠紙肛圍擦拭法檢查蟯蟲。 (二)由轄區衛生所派員於上午九~十一時至各園、所、院採取檢體。
- 四、衛生所應辦事項: (一)衛生所應與園、所、院、連繫,妥善安排採檢日程,並依日程表派員到場採檢。 (二)受檢幼童名冊乙式兩份,俟鏡檢結果填妥後,除衛生所自存乙份,另乙份送園、 所、院,以為治療及複檢之依據。 (三)對於罹患蟯蟲幼童,應填發家屬檢治紀錄卡,通知其家屬到轄區衛生所接受檢治 。 (四)經治療之罹患者於給藥後一~二週內,應再行採檢複查。 (五)將檢查結果統計,於 月 日前填報衛生局。
- 五、園、所、院配合辦理事項: (一)於排定採檢日期前,依表格填造受檢幼童名冊乙式兩份,以備檢查當日依序召集 幼童接受採檢。 (二)協助辦理採檢、複檢及治療工作。 (三)對於罹患者,協助轉發檢治紀錄卡,並轉知家屬到轄區衛生所接受檢治。
- 六、治療工作: (一)治療藥品:驅蟲藥疳察寶寧(combantrin),由衛生局購置,供應衛生所對罹患 者實施免費治療。 (二)治療藥量:每錠一二五公絲(125 mg)依體重給藥,一次口服完成治療。 (三)治療方式:衛生所於檢驗完成一週內,分赴各園、所、院辦理治療工作。
- 七、複檢工作:罹患幼童治療後經追蹤複檢,若檢驗結果仍為陽性,則再次投藥及通知家屬 到衛生所檢治,以達防治成效。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7-2001
臺北市學齡前幼童蟯虫防治工作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9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79)北市衛一字第19462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