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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疾字第09638005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學齡前幼童蟯蟲防治工作,確保學齡前幼童 之身體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學齡前幼童指就讀於本市各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育幼院(教育局、社 會局立案者)之幼童。
  • 三、本要點之蟯蟲防治工作實施期間為每年三月至六月。
  • 四、蟯蟲檢查方法如下: (一)以蟯蟲檢查貼紙肛圍擦拭法檢查蟯蟲。 (二)由園、所、院自行收集檢體逕送本局指定之合約檢驗單位。
  • 五、合約檢驗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主動與園、所、院聯繫,妥善安排採檢時程,並請園、所、院於時限內將檢體送至 指定地點或檢驗單位。 (二)檢查後,檢驗單位應將鏡檢結果填註於園、所、院檢送之幼童名冊,除自行留存一 份外,另一份應送園、所、院存查,以為治療及複檢之依據。 (三)發現有罹患蟯蟲幼童時,應發放治療用藥予該幼童所屬之園、所、院。 (四)對罹患者於給藥後一至二週內,應再行採檢複查。 (五)統計檢查結果,於治療完成後一個月內填報衛生局。
  • 六、園、所、院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二至三月園、所、院開學後,填造受檢幼童名冊一式二份,以便檢體收集採檢 。 (二)協助辦理收集檢體及治療工作。 (三)對於罹患者,協助發送檢查報告、用藥說明書及治療用藥。
  • 七、用藥及治療工作: (一)治療藥品:由衛生局購置驅蟲藥克蟲寧錠 (Mebendazole),供應合約檢驗單位對 罹患者實施免費治療。 (二)治療藥量:每錠100公絲(100㎎),一次口服完成治療。 (三)由檢驗單位於檢驗完成一週內,以郵寄方式將檢驗報告、蟯蟲用藥、用藥說明書及 家長通知書寄回各園、所、院。 (四)罹患蟯蟲幼童應與同住家屬一併服藥治療,惟二歲以下之嬰幼兒,應經門診醫師診 斷後始得服藥。 (五)經治療之罹患者於給藥後一至二週內,應再行採檢複查。
  • 八、罹患者經治療後,追蹤複檢結果如仍為陽性,應儘速就醫治療,以達防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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