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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911-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4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84)北市衛一字第42010號函發布廢止
  • 目標: 為推行優生保健,使罹患先天性缺陷兒童,早期發現,早期矯治,以維護 其生理、心理之健康,並依據中央頒布之兒童福利政策,使本市罹患兒童 得到妥善的照顧及醫療矯治服務。
  • 現況檢討: 一 根據民國七十六年之生命統計資料,先天性缺陷疾病分別高居新生兒 及嬰兒死亡原因之第二及第一位。可見本項疾病嚴重地威脅著下一代 的生命,同時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六年辦理之「先天性缺陷兒登記 計畫」中,發現同年體表異常之發生率約達每千活產有一八.八人, 另據學者專家估計,各種輕重不同的先天性缺陷兒,約占所有活產兒 的百分之三至四,亦即台北市每年出生數平均以四萬人計算,約有一 千多名嬰兒患有先天性異常疾病,如不早期發現及矯治,不但影響其 個人的健康,同時造成家庭、社會及國家經濟之負荷。 二 為期擴大兒童福利措施,對於兒童常見先天性缺陷,諸如先天性白內 障、先天性青光眼、斜頸、斜視、疝氣、隱睪、唇裂、多指症、併指 症、肛門閉鎖症、顎裂先天性髖關節脫臼、青蛙腿等及其他先天性缺 陷,給予妥善治療,使患者與正常人無異,乃運用社會福利基金通盤 規劃本項工作,以貫徹優生保健與兒童福利政策。
  • 矯治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年滿十八歲以下患有先天性缺陷之青少年兒童,但 低收入戶為優先。
  • 實施要領: 一 責任區分: (一)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負責行政規劃、推動、督導事項。 (二) 台北市各區衛生所:負責訪視、追蹤、輔導、轉介事項。 (三) 台北市市立綜合醫院及合約醫院 (台大、台北榮總、三總、馬偕、 台北長庚) :負責診斷與矯治醫療服務。 二 實施步驟與方法: (一) 個案來源: 1 本市各區衛生所經門診或地段家庭訪視發現之個案。 2 各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醫院、診所及家屬等發現之個案 。 3 其他。 (二) 手術矯治: 1 至市立綜合醫院或合約醫院經醫師診斷確定為先天性缺陷取得醫 院診斷書。 2 檢附醫院診斷書及戶口名簿,向轄區衛生所申請,由衛生所審核 合於補助之對象者,則先以電話逕向衛生局 (第一科) 連繫,確 定有經費時則開具「先天性缺陷兒矯治個案轉診治療單」轉介到 市立綜合醫院或合約醫院接受矯治手術。 3 市立綜合醫院、合約醫院辦理矯治療服務。 4 辦理矯治之醫院對缺陷兒矯治之費用,應於次月五日前檢具醫療 費用明細表、收費收據,並附本市衛生所填具之先天性缺陷兒矯 治個案轉診治療單第二、三聯函送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核撥。 5 各區衛生所對已轉介矯治之兒童列案追蹤、訪視、輔導。 6 費用補助範圍:病人手術醫療補助費用,包括手術費、材料費、 痲醉費、檢驗費、藥品費、處置費,補助標準詳如附表,手術醫 療費用未達補助標準者則按實申請,如超出補助標準,超出部份 由病人自行負擔。
  • 經費來源: 按會計年度編列社會福利基金支應。
  • 本計畫經奉准後實施。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先天性缺陷兒矯治手術醫療補助費
     項 目 金 額(元)  說 明
    先天性髖關節脫臼 二八、○○○ 矯治對象: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年滿十 八歲以下,經醫師診斷確定患  有先天性缺陷之青少年兒童,  以低收入戶為優先。,  補助範圍:     (1)病人手術醫療補助費用包括   手術費、材料費、麻醉費、 藥品費、處置費、檢驗費。   各項最高補助標準如上列。 未達補助標準時,醫院按實   際費用申請。   (2)病人罹患二項以上先天性缺   陷,同時手術矯治,其補助 費標準:   主手術補助費+第二種手術 補助費之二分之一+第三種   手術補助費之二分之一-手   術補助費。 (3)其他項在三○、○○○元以   下,醫院應按實際醫療費用   之四分之三申請補助。在三   ○、○○○元以上超出部分   由病人自行負擔。               
    青 蛙 腿 二八、○○○
    巨 結 腸 症 二五、○○○
    尿 道 下 裂 二二、○○○
    斜 頸 二二、○○○
    肛 門 閉 鎖 症 二一、○○○
    顎 裂 一五、○○○
    唇 裂 一三、○○○
    先 天 性 青光眼 一三、○○○
    先 天 性 白內障 一二、○○○
    斜 視 一○、○○○
    併 指 症 一○、○○○
    多 指 症 八、○○○
    隱      睪 八、○○○
    疝      氣  七、五○○
    其      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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