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加強本市四十歲以上中老年人之健康與預防疾病,有病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提高中老 年人健康生活,促進社會安和樂利,增進健康福祉。
- 二、計畫緣起 由於醫藥與公共衛生進步,國民營養與生活環境改善,國民平均壽命不斷延長,中老年 人口比例愈來愈高,依據近年來,臺北市十大死因分析,中老年易患之慢性病如癌症、 腦血管疾病、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等均居十大死因之主要地位,又由於社會之變遷 ,家庭結構之改變,中老年人一旦罹患疾病,除了增加家庭經濟之負擔,也形成照顧之 問題,因此中老年疾病的防治益形重要。
- 三、實施內容 (一)四十歲以上中老年人高血壓防治 1.設立高血壓防治門診:以設籍本市年滿四十歲以上市民為對象,各區衛生所每 週至少辦理門診一次。 (1)健康檢查與醫療服務 各區衛生所免費辦理簡易健康檢查,經檢診罹患高血壓者其治療藥品所需費 用,末滿六十五歲者按成本計收,六十五歲以上者編列預算支應。 (2)衛生教育 利用門診機會辦理個別或團體衛生教育保健指導。 2.個案管理 特殊個案利用電話或訪視等方式追蹤管理。 (二)老年保健醫療服務 1.設立老人保健門診:以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為對象,各區衛生所每 週至少辦理門診二次。 (1)健康檢查 各區衛生所免費辦理簡易健康檢查,每年除以明信片按老人名冊通知新案到 所檢查外,並應利用各種機會指導老人每年定期健康檢查。 (2)血壓檢查 各區衛生所日辦公時間內免費辦理血壓檢查並給予血壓紀錄卡。 (3)醫療服務 1)免費給藥治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經衛生所門診檢查患病者得免費給 藥治療。 2)轉介診查:經衛生所保健門診檢診認為需進一步檢診者可填發轉診單轉介 至市立醫院檢診後回原衛生所治療。 3)手術矯治服務:經衛生所檢查發現罹患青光眼、白內障或攝護腺肥大等症 需手術治療者轉介至本市市立醫院診治所需費用自行負擔或依有關規定辦 理,如屬低收入戶或清寒市民則給予定額補助矯治。 清寒市民係由衛生所公共衛生護士與社會服務員會同比照臺北市市醫療補 助辦法規定,補助對象所訂計算標準為全戶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之二.五倍者認定之。 2.巡(往)診服務 對於行動不便,偏遠地區或有特殊情況者,衛生所每月應定期辦理老人巡診或 到家診療服務。 3.個案管理 經家庭訪視或保健門診檢查,發現患病且有特殊情況者由衛生所予以收案管理 ,並視需要予以定期或不定期家庭訪視保健指導並解決有關衛生保健問題。 4.居家護理訓練 於社區內指導患者或其家屬遵照醫囑治療,並教導簡易家庭護理及復健技術, 使慢性病患於居家期間得有安全正確之居家護理,以助早日康復。 5.衛生教育 每月定期舉辦中老年人衛生教育講座或座談會,並利用個別、團體或大眾傳播 等方式宣導各種慢性病防治等有關知能。 (三)七十歲以上老人建卡健康管理 1.抄列名冊 各區衛生所洽轄區戶政事務所抄列名冊。 2.建卡管理 由公共衛生護士每年定期一次以上依名冊做家庭訪視建卡管理,對特殊個案則 視需要予以不定期訪視,訪視內容如下: (1)測量血壓及尿醣、尿蛋白檢查。 (2)飲食指導:依個案所需予以指導食物之選擇與應注意事項提高營養知識,攝 取適當營養。 (3)用藥與復健指導:指導患者或家屬依據醫囑藥物治療或復健運動,促使病患 早日康復或自理日常生活。 (4)心理衛生指導:遇有心理障礙之老人適時給予心理輔導。 (5)其他:配合各種衛生活動與家庭訪視,隨機實施衛生教育以提高保健知能。
- 四、經費 中老年保健初步篩檢之驗尿試紙,由各區衛生所按年度編列公務預算,六十五歲以上老 年醫療保健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擬訂送社會局所屬臺北市社會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逐 年編列。
- 五、權責區分 (一)本府衛生局負責行政規劃、推動、督導、評估、考核事項。 (二)市立醫院、衛生所負責執行工作。
- 六、預期效益 增進民眾對中老年病之認識,防治慢性病減輕病患與家庭社會醫療之負擔,增進國民健 康福祉。
- 七、考核 本項工作列入各區衛生所聯合輔導考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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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7-2003
臺北市政府中老年疾病防治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77)北市衛一字第12178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