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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096388403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計劃目的   為加強實施便民服務及各區衛生所確實掌握轄區內醫事人員執業動態,有效執行醫政管   理及密醫取締工作,進而達成醫事人員開(執)歇業便捷簡化就近申請,順利推行各區   民防醫護組訓業務。
  • 二、依據 (一)依據本局七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衛生所所長會議討論決議:授權各區衛生所辦理醫事    人員開(執)歇業及異動作業,以強化衛生局組織功能。 (二)本(七十)年七月四日向市長簡報「加強衛生行政管理方案」五、密醫取締工作(    二)加強措施辦理。
  • 三、授權項目 (一)公、私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診所開(執)業、歇業、休業、遷移變更異動及聘    用醫事人員作業。 (二)檢驗師、鑲牙生、齒模製造技術員及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開(執)業、從業、歇業    及遷移變更異動作業。
  • 四、實施辦法 凡核定授權業務項目,各區醫事人員申請案件直接向各該轄區衛生所提出,由衛生所受 理申請驗齊證件派員實地勘查,依照法令規定逕行核辦,毋須層轉本局複核,俾縮短流 程簡化作業。確實做到便民服務。   作業程序:   (一)衛生局     1.計劃核定後,於實施前,由本局召集各區衛生所主管組長及業務承辦人員,舉 辦研習會。   2.授權計劃實施後,由本局成立「醫政業務督導小組」定期至各區衛生所對授權 業務辦理情形實施輔導。 3.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其開(執)歇業、聘用、變更異動(包 括診所變更為醫院)等,因法令規定事項繁複,其申請案件仍直接由本局核辦 ,暫不授權。俟上開授權業務項目於各區衛生所辦理熟諳後再行研議授權。 (二)衛生所 1.本計劃實施時,各區衛生所即指派經辦人員至本局登錄其轄管區內開(執)從 業醫事人員資料,建立正確永久性名冊。 2.作業流程圖示 (1)開(執)業、從業、異動變更作業處理期限五天。 (2)註銷開(執)業、從業作業處理期限四天。 3.各類申請書表應請申請人逐項確實填寫,審慎驗齊證件,查驗時應注意:   (1)各證件正本詳實審驗,防杜變造偽造。繳收證件影本背面並註明「核與正本 相符」及簽蓋日期職名章。 (2)切實查驗醫事人員證書背面執業動態章戳,防杜重複申領執照。 (3)嚴格查核國民身分證,禁絕軍、公教人員非法開(執)業或藉機外借(租) 醫事證書,申請人戶藉並應在本市或近郊合理通勤範圍內。 (4)詳審各項證件,如身分證、畢業證書等,防杜一人具有兩種以上醫事人員資 格者非法重複申請開(執)業。例如,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系畢業者,得分別 取得醫師、中醫師證書。 (5)公市立診所醫師、牙醫師之各類申請,除應具備一般申請書表證件外,尚須 由各該機關備函申請。 (6)醫師證書有「外醫字」醫師證書,中醫師證書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之別 ,其開(執)業均有特別規定,應分別依各該規定注意辦理。 (7)中醫師開(執)業執照核發,因涉及查核管理中藥業問題,各區衛生所應審 慎查核各該中醫師背面記載管理中藥業執業動態章戳,應符合衛生署有關中 醫師自行執業及管理中藥業之規定。 4.案件受理後,應依規定於限期內實地勘查迅速辦竣,並注意便民。聘用藥護人 員申請案件免實地調查,但仍須注意查核防止出租證照重複執業及不適執業情 事。 5.各類申請案件之核辦及實地勘查其應調查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調查 報告表應予詳實記錄簽註,其表內負責人及負責醫事人員欄,應由申請人親自 簽章。 6.各區衛生所核復申請案件,副本送本局外,其他資料依下列規定檢附送局俾便 彙整核對登錄: (1)凡向各所新申請從開(執)實習執照者,檢附業態調查表、醫事人員證書、 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四吋照相影本(影印本)各一份。 (2)遷移變更異動者,檢附業態調查表一份。 (3)聘用藥劑人員檢附藥師(生)開業(或執業)執照影本及業態調查表一份, 護產人員檢附護產人員服務執照(或註冊登記證)影本一份。 7.各類申請經核准後,各項資料均須登錄建立永久卡冊,申請人醫事人員證書背 面(藥護人員在服務執照執業處所欄內)應填蓋核准業態及經辦人員職名章。 8.各區衛生所於每月終了五天內造送當月份醫事人員異動名冊(如附表)五份送 本局彙整轉通報有關機關。
  • 五、醫事人員執開(從)業執照由本局先行用印後,將空白執照轉發各區衛生所使用,各所 於用罊請領時,應於已核發使用之執照列冊送本局。各局衛生所發給各鄰執照編號統一 規定,自00一號起,並加註各區代號。例如大安區醫師開業執照:北市衛(安)醫字 第00一號。各類執照上相片蓋騎縫鋼印,局長簽名章左方註載「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規定授權衛生所發給」,鋼印應由各區衛生所發照時予以用印。執照規費由各區衛生 所代收,再行轉繳本局。
  • 六、隨本計畫發給「辦理醫事人員從開(執)業、歇業及異動作業有關重要補充釋示及規定 彙錄」一本,「醫政法令彙編」一本及各類醫事人員申請書表及核復定型函、各類型業 態章戳各乙套。
  • 七、本計畫自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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