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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醫護字第095312168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區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推動全國醫療網計畫,特成立「臺北區域醫療協調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區係指臺北市及臺北縣。但不包括瑞芳、雙溪、貢寮、金山、萬里等五鄉鎮。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區域內醫療需求評估及醫療資源規劃事項。 (二)有關區域內各醫療衛生機構交流合作及發展之審議事項。 (三)有關轉診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四)有關區域內各醫療機構新、擴建之協調事項。 (五)有關區域內特殊醫療問題之協調、解決及研議事項。 (六)有關區域內醫療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立及運用事項。 (七)有關與區域內各醫療衛生機構及地方人士之連繫、協調事項。 (八)有關與政府各有關機關之連繫、協調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域醫療業務發展及改善計畫之研議、推動事項。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置副召集人二人,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 人,由召集人在醫療區域內衛生局、醫師公會、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代 表遴聘之,任期為一年。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之,並置幹事若干人,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 作業及聯繫協調事項。
  • 六、本小組推動有關任務,應接受行政院衛生署臺灣地區醫療網推動委員會之指導,並應隨 時反應小組之困難及請求協助事項。
  • 七、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協調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協調會決議事項應報請行政 院衛生署臺灣地區醫療網推動委員會備查。
  •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兼辦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召開協調會所需之出席費及業務費得 由省(市)政府衛生處(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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