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府員工之健康成立「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醫務室 」(以下簡稱本室)辦理預防保健及急診醫療業務,特訂定本就醫須知。
- 二、服務對象: 本府現職員工(不含眷屬及退休、退職人員)。
- 三、掛號時間: 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星期六下午及例假日休診。
- 四、服務項目: (一)家醫科: 1.以急救(急症處理)為原則,藥量以一日份為限,若需進一步檢查或治療者, 具有公保身分者轉介至公保中心,其勞保身分者轉介至信義區衛生所、忠孝醫 院或仁愛醫院就診。 2.若病情特殊或藥量需二日以上者,須經本室主任診治後開給處方領藥。 (二)牙科: 1.一般口腔檢查。 2.清除牙結石(限半年一次)。 3.緊急處理。 4.補牙。 (三)簡易外傷處理。 (四)衛生指導及衛生諮詢。 (五)預防保健:測量血壓、體溫、呼吸、脈膊。
- 五、就診員工掛號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診掛號:須攜帶本府服務證辦理。 (二)複診掛號:須攜帶掛號證辦理。
- 六、工作職責: (一)護士部份: 1.協助病患就診,使病患順利完成診療。 2.對病人問題的初步處置。 3.針劑注射、司藥。 4.一般醫療諮詢。 5.醫材請領保管包括報表、統計。 (二)事務員部份: 1.就診病患掛號。 2.一般性事務工作(文具、印刷、清潔用品、財物請領保管)。 3.年度概算福利。 4.辦理交辦事項。
- 七、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 八、本須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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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09638840301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