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88)北市衛三字第88262342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之 健康,實施兒童醫療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三、補助對象須符合以下二款之一者: (一)設籍本市六歲以下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 本市滿二年者。 (二)接受安置保護,經本府社會局認定者。
  •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如左: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掛號費以本市市立醫院收費標準予以補助(門診新臺幣五0元、急 診新臺幣八0元)。 (三)補助特約醫療院所行政費,門、急診每人次一0元,住院每人次三 0元。補助特約藥局行政費,交付調劑每人次一0元。 (四)補助其它有關提昇兒童醫療品質之給付項目。 前項醫療補助以在中央健康保險局暨衛生局特約之本市醫療院所接受 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屬交付調劑之藥品部分負擔,應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暨衛 生局特約之本市藥局向衛生局申報。
  • 五、各特約醫療院所對於本市六歲以下兒童就醫時應核對其醫療補助證無 訛,並予以診治。 各特約醫療院所及特約藥局之特約及管理、醫療服務審查、醫療費用 給付等相關規定由衛生局定之。
  • 六、各特約醫療院所及特約藥局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符合醫療補助對象 之本市六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費用申請總表及補助款收據向衛生局申 請核撥。衛生局於接獲申請後二個月內將補助款部分核付各特約醫療 院所及特約藥局,但條件不符、重覆或非補助項目,不予撥付。
  • 七、實施本醫療補助所需費用,由衛生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