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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臺北市衛生局(90)北市衛三字第902034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90年2月1日起實施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兒童之 健康,提昇兒童醫療保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
  • 三 補助對象分為二大類: (一) 第一類:設籍本市零歲至六歲兒童,且其父母之一 (或監護人) 設 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二年者。 (二) 第二類:設籍本市零歲至六歲兒童具本府社會局認定之低收入戶身 分者,或經證明家境清寒確實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設籍本市零歲至十二歲兒童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 ,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者。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除第一類補助對象已領有補助證者可延用 至滿六足歲當日止外,其他各類未領有補助證者,得持證明文件至本 市各區衛生所申請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證。 補助對象至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應出示臺北兒童醫療補助證及全民 健康保險兒童健康手冊或健保卡。
  • 四 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第一類補助對象: 1 補助急診、住院之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2 補助九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 (二) 第二類補助對象: 1 補助門診、急診、住院之卦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 2 補助九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 3 補助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部分,補助金額由衛生局另定之。
  • 五 辦理本要點之醫療院所,以在中央健康保險局暨衛生局特約者為限。 各特約醫療院所對於持用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證就醫者,應核對其身 分,並予以診治。 各特約醫療院所之特約、管理、醫療服務審查、醫療費用給付及注意 事項等相關規定由衛生局定之。
  • 六 各特約醫療院所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辦理本要點醫療補助之費用 ,檢具指定文件向衛生局申請核撥。衛生局於接獲申請後二個月內, 將補助款依規定核付之。
  • 七 實施本要點所需費用,由衛生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 八 本要點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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