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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衛七字第8725304500號函訂定發布
  • 公 共 飲 食 場 所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表
    設備項目 設施標準 營業類別 營 業 場 所 廚 房 廁 所 說明
    第一類 一、地面應以不透水 材料鋪設。 二、平頂或天花板及 牆壁須堅固並塗 油漆或粉刷。 三、室內應空氣流通 ,並設置正壓系 統或自動門或空 氣簾或其他防止 病媒侵入設備。 四、窗戶須裝紗窗( 有正壓系統者除 外)。 五、有蓋果皮桶或垃 圾容器。 一、面積應有營業場所 面積十分之一以上 。 二、與廁所隔開。 三、地面及臺面應以不 透水、易洗不納垢 之材料舖設。地面 須有充分坡度、排 水溝及防止病媒侵 入設備。臺面之高 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 四、平頂或天花板、牆 壁應堅固並使用淺 色油漆。 五、與外界接鄰之門應 設紗網並自動開閉 或設空氣簾或其他 防止病媒侵入設備 。 六、應有空氣補足系統 。 七、工作臺面照度在二 百米燭光以上。 八、灶面及食品製備臺 面應使用不鏽鋼或 其他不透水易洗不 納垢材料。 九、爐灶上須裝油煙罩 。 十、有溫度顯示計之冷 凍,冷藏設備。 十一、貯藏食品紗櫥。 十二、餐具櫥。 十三、三槽式或機械式 餐具洗滌、沖洗 、有效殺菌設備 ,其水龍頭高度 應高於水槽滿水 位高度及使用食 品用洗潔劑。 十四、食物前處理臺, 其臺面應以不鏽 鋼舖設。 十五、切剁生食與熟食 用之砧板、刀具 應各備一套以上 分開使用,使用 後應即清洗,並 設置砧板、刀具 消毒及貯存設備 。 十六、有蓋廚餘桶及垃 圾容器。 一、廁所應為沖水 式並採用不透 水、易洗不納 垢之材料舖設 ,且應有良好 通風、採光、 防蟲、防鼠之 設備,並保持 清潔。 二、地面及臺面應 舖設磁磚或以 不透水、易洗 不納垢之材料 舖設。臺面之 高度應在一公 尺以上。 三、照度在一百米 燭光以上。 四、每一廁所應設 置足夠洗手設 備,並備有流 動自來水、清 潔劑、擦手紙 巾或其他乾手 設備。 五、化糞池位置應 與水井(源) 距離十五公尺 以上。 六、營業場所面積 在五十平方公 尺以上者,須 男女分開設置 。 各類 別之 設備 標準 參照 「衛 生標 準」 之規 定, 並配 合本 市公 共飲 食場 所衛 生現 況訂 定之 。
    第二類 一、地面應以不透水 材料鋪設。 二、應有完整暢通之 排水系統及其它 防止病媒侵入設 備。 三、平頂或天花板及 牆壁應堅固並塗 油漆或粉刷。 四、工作臺面照度在 二百米燭光以上 。 五、應與廁所及住房 隔開。 六、須有換氣或空氣 調節設備。 七、門窗應裝紗網, 紗門以自動開閉 為原則。 八、器具櫥。 九、工作臺。 十、有蓋原料桶。 十一、器具殺菌設備 。 十二、流水式洗手臺 (包括肥皂或 清潔劑) 一、地面應以不透水, 易洗,不納垢材料 舖設。 二、應有換氣或空氣調 節設備。 三、食品玻璃櫥、紗櫥 或存放櫥應有病媒 防治措施。 四、天花板及牆壁須堅 固清潔,並使用淺 色油漆。 五、門窗應裝設紗網。 六、天花板及牆壁須堅 固清潔,並使用淺 色油漆。 七、門窗應裝設紗網。 八、工作臺照度應在二 百燭光以上。 九、有蓋果皮桶。 十、食品夾子及托盤。 十一、冷藏設備。 十二、刨冰機加圍罩。 十一、餐具櫥。 一、廁所應為沖水 式並採用不透 水、易洗不納 垢之材料鋪設 ,且應有良好 通風、採光、 防蟲、防鼠之 設備。 二、地面及臺面應 鋪設磁磚或以 不透水、易洗 不納垢之材料 舖設。臺面之 高度應在一公 尺以上。 三、照度在一百米 燭光以上。 四、每一廁所應設 置足夠洗手設 備,並備有流 動自來水、清 潔劑、擦手紙 巾或其他乾手 設備。 五、化糞池位置應 與水井(源) 距離十五公尺 以上。 六、營業場所面積 在五十平方公 尺以上者,須 男女分開設置 。 各類 別之 設備 標準 參照 「衛 生標 準」 之規 定, 並配 合本 市公 共飲 食場 所衛 生現 況訂 定之 。
    第三類 一、攤臺必須平滑整 潔,飲食物處理 臺應以不鏽鋼舖 設。 二、應有防塵、防蟲 或其它防止病媒 侵入設備。 三、具有蓋廚餘桶及 垃圾桶。 四、營業地點及周圍 二公尺內,環境 應保持整潔。 五、應備乾淨抹布, 其擦拭器具與桌 面者,應區分清 楚,時時清洗。 六、切剁生食與熟食 用之砧板、刀叉 應各備兩套分開 使用,使用後應 即清洗。 七、販賣生鮮海產類 ,須具有冷藏設 備。 八、販賣冷熱飲以密 封包裝標示完整 之飲料為原則; 如販賣自行調製 之冷、熱飲,除 立即供食用者外 ,並應採用密閉 自動或半自動販 賣容器,並採用 一次即丟之衛生 杯子及吸管。
    註:機關、學校、醫院等附設飲食場所及其它飲食場所,視所供應飲食性質,適用前 述營業類別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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