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鼓勵各級防癆工作人員積極推行防癆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凡辦理卡介苗接種工作者每接種一人發給工作單位獎金五角。
- 第 3 條辦理X光檢查或採痰檢驗者,每檢驗一人每次各發給工作單位獎金二元。
- 第 4 條發現新肺癆病患者,每發現一病例發給工作單位獎金五十元。
- 第 5 條完成開放性患者之管理及治療者,發給實際工作單位獎金貳百元。
- 第 6 條訪視開放性病患,每訪視病患一人發獎金五元。
- 第 7 條各衛生所應於當月月底前將各項防癆工作報表送請防治院核發獎金。
- 第 8 條指定醫師診斷肺部X光片每一張發給工作獎金二元如醫師屬本市立各醫療院所者獎金發給 工作單位其為委託及特約醫師者發給其個人。
- 第 9 條各市立醫院或特約開業醫院診所發現開放性病人者,應將其咳痰標本及X光片送防治院審 核發給獎金。
- 第 10 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各種獎金受領單位除保留百分之五十作 防癆活動各種有關經費及獎勵金外其餘百分之五十發給有關工作人員。
- 第 11 條各持約開業醫師辦理卡苗接種工作或發現開放性病患或完成治療者,按第二條、第四條、 第五條發給獎金金額之六倍。
- 第 12 條各種獎金所需經費由本市結核病防治院列入年度預算。
- 第 13 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