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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87)府建三字第8707634400號函訂定發布
  • 一 本要點依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
  •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 休閒農業區規劃、休閒農場設置審查及輔導之承辦機關為本府建設 局 (以下簡稱建設局) 。 (二) 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有關營建、交通及環境保護等事項之承辦機 關分別為本府工務局、交通局及環境保護局等各目的事業之機關。
  • 三 建設局得就本市具豐富農業生產、農村文化資源及豐富之田園自然景 觀且面積在十公頃以上區域,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並擬具規劃書呈報 本府審查通過後,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規劃,得由合乎資格之農民或團體覓妥適宜地區,向建設局申請 輔導規劃。
  • 四 凡申請土地具有農業資源或田園自然景觀,並位於本市農業區、保護 區內,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設置休閒農場: (一) 在本市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 (二) 本市法人農場。 (三) 本市農會及農田水利會。 (四) 得在本市從事農業業務之農業財團法人。
  • 五 休閒農場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土地使用清冊及證明 (如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附土地使用 同意書或承租合約書) 。 (三)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 地形圖 (十分之一以上) 。 (六) 經營計劃書: 1 農場內資源現況、景觀之說明、交通動線及停車需求分析。 2 整體規劃目標及構想。 3 土地使用計畫。 4 基地位置圖、實測地形圖、設施配置圖、開發整地範圍圖、各部 詳圖 (含擋土護坡、排水、沉砂等設施) 。 5 營運管理計畫。 6 休閒農場與山坡地保育,自然生態保護及本項申請開發之相關性 說明。 (申請開發之規模及區位,其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 具環境影響說明書。
  • 六 休閒農場申請、審查及變更程序如下: (一) 依第四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向農場座落所在地區之農會提出申請 ,各區農會應就申請人資格及應檢附文件予以審查 (不完備者通知 補正) 並函轉建設局會同相關單位勘查及會審。依第四點其他各款 申請者,逕向建設局提出申請。 (二) 經勘查及會審通過後,由建設局簽報本府核准先依圖施作,並於期 限內完成及申請複驗。 (三) 申請變更時,依前二款之程序辦理。 (四) 複驗合格後,由本府核准設置,並得申請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註 冊之休閒農場標章。
  • 七 休閒農場一般核准基準: (一) 休閒農場之土地需毗鄰且且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 (二) 休閒農場土地使用及開發應符合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之 規定。 (三) 休閒農場內必須維持原地貌百分之八十,構造物不得設置於林地目 上且面積不得超過農場總面積 (不含林地目) 百分之五。總構造物 面積不得超過○‧一公頃。 (四) 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設施及構造物如左: 1 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設施: (1) 入口意象設施–高度一‧八公尺以下。 (2) 教育解說廣場–透水性鋪面。 (3) 圍籬–高度一‧八公尺以下。 (4) 導覽解說指示牌。 (5) 自然步道–寬度在二公尺以下。 2 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構造物: (1) 廁所–以臨時性設施為宜。 (2) 洗手台。 (3) 農用蓄水池–總容積二十噸以下。 (4) 免受現行法令限制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簡易寮舍) 。 (5) 涼亭–一三‧二平方公尺以下以木造結構為原則,滴水簷高度 三公尺以下,涼亭總面積不得超過容許總構造物面積百分之二 十。 相關構造物經複驗合格後由建設局函轉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備查。
  • 八 休閒農場經核准置後,各場因應定期實施維護檢修;建設局得邀集相 關單位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違法及妨礙公共安全之虞者。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府得撤銷核准。
  • 九 核准設置之休閒農場,應接受建設局、台北市農會及轄區農會之輔導 ,其經營管理績效優良者,得予獎勵。
  • 十 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由建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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