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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1001
全部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15008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急防治農林作物病蟲害之蔓延,以確保 農林生產,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農林作物所有人、耕作人或管理人發現病蟲害時,應即實施一般防治,其 有迅速蔓延成災之虞者,應報該管區公所及農會。 該管區公所及農會發現農林作物病蟲害時,應即通知該里辦公處及農事小 組長轉知有關農民採取緊急防治措施。 各區公所及農會對境內發生之農林作物病蟲害,認有蔓延之虞時,應迅速 通知產業發展局、鄰近區公所及農會協同防治。
  • 第 3 條
    農林作物病蟲害有蔓延之虞時,本府應依左列方法為緊急之處理: 一 限制該地區種植或禁耕。 二 禁止種植易感染品種及中間寄主之農林作物。 三 禁止在病區內留種、採苗及留宿根。 四 病區之種苗禁止運出。 五 砍除拔去或割除害株、枝葉、莖、果實,並掘起地下莖或根一併燒燬 。 六 植株用藥液處理,使其腐爛後砍除掩埋之。 七 種苗之包裝及容器應先作消毒處理。 八 使用農藥實施全面共同防治。 九 其他有效方法。
  • 第 4 條
    農林作物所有人、耕作人或管理人,因實施緊急防治所生之損失,致其生 活發生困難者,得申請本府酌予救濟及補助農業資材。
  • 第 5 條
    依本辦法實施緊急防治使用農藥時,應依農藥管理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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