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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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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66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授權由建設局每年擬訂計畫,舉辦農藥販賣業者訓練。 前項訓練得洽請台北市農藥商業同業公會協助辦理或委託臺灣省政府農林 廳或學術訓練機構辦理。
  • 第 3 條
    本辦法訓練之對象如左: 一 農藥販賣業者之管理人員及其僱用之推銷人員。 二 農藥製造業者僱用之推銷人員。 三 具備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資格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由建設局依訓練計畫通知受訓,第三款人員得 自行向建設局申請受訓。
  • 第 4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建設局發給合格證書。
  • 第 5 條
    受訓期間每次以不超過七日為限。
  •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自行負擔訓練期間之膳宿交通費用,其他費用由舉辦訓練單位 支應之。
  • 第 7 條
    建設局應定期或於必要時,對取得合格證書人員複訓之。 前項複訓人員受訓成績連續二次不及格者,註銷其合格證書。
  • 第 8 條
    複訓人員經二次以上通知,無故不到訓者,註銷其合格證書。
  • 第 9 條
    依前條規定註銷合格證書者,自註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訓練。
  •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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