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建設局) 為加強農藥管理,防止農藥製 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從事不正當之宣傳或廣告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利用報紙、刊物、傳單、海報、廣播、電視 、幻燈片、車輛、標示看板及其他工具,登載或宣傳廣告時,應向建 設局申請核淮。 前項申請之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定之。 申請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農藥廣告 表 核定 台北農藥廣告字第 號申請廣告須知 一 申請廣告應檢送下列資料向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 農藥許可證影印本。 (二) 農藥標示一份。 (三) 本廣告申請表 (填妥廣告內容) 二份。 二 農業廣告之許可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應於期 滿前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請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 廣告展延申請書一份。 (二) 農藥許可證影印本。 (三) 原核准之廣告申請核定表 (影印本) 一份。 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 三 廣告時應按核准內容登載或宣播,不得擅自變更文意或圖樣,違者依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農藥廣告 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其登播內容、方式不當或其他危害之虞者,原 核准機關得令其修正,其不修正者,得撤銷其核准。
農藥許可證號 碼 製 經 字第 號 進 製 農藥 字第 號 進 廠牌 農藥 名稱 普通 農藥劑型及 有效成分含 量 申請廠商名稱 地 址 農藥販賣業執 照號碼 北市農藥販字第 號 負責人 (簽 章) 電 話 申請廣告類別 (媒體) ※核准廣告 類別 廣告地點及方 式 ※審查意見及 結果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止 廣告內容 (樣本) : 說 明 1 表內有※者,申請人請勿填寫。 2 廣告樣本:利用報紙、刊物、傳單、海報、廣播電視電影,請 附廣告內容設計稿或腳本或分發表,其餘請以 "3×5" 相片代 替。 3 請詳閱背面申請廣告須知。 4 農藥廣告核定表未加蓋核准機關關防或信印者無效。 5 農藥廣告登記時須將廠商名稱、農藥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之 字號一併登載。 - 三 農藥宣傳或廣告,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 使用他人名義或以保證、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能等虛偽誇張之 情事。 (二) 超越登記內容範圍。 (三) 其他不正當方式。
- 四 農藥廣告內容所使用文字,書面或言詞,除化學成分或國外原製造農 藥公司及工廠名稱,得使用外國文字外,應以中文書寫為主,並不得 用簡體字。
- 五 本要點自七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原有農藥廣告於實施日起六個月 內申請核准。 申請廣告須知 一 申請廣告應檢送下列資料向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 農藥許可證影印本。 (二) 農藥標示一份。 (三) 本廣告申請表 (填妥廣告內容) 二份。 二 農業廣告之許可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應於期 滿前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請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 廣告展延申請書一份。 (二) 農藥許可證影印本。 (三) 原核准之廣告申請核定表 (影印本) 一份。 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 三 廣告時應按核准內容登載或宣播,不得擅自變更文意或圖樣,違者依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農藥廣告 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其登播內容、方式不當或其他危害之虞者,原 核准機關得令其修正,其不修正者,得撤銷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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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03
(廢) 臺北市農藥宣傳或廣告管理實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92)府建三字第092149576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