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 (一)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左列米、穀、麵粉、小麥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業務者 ,依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之規定,屬於特許業務,應依糧商登記規則規定,為 糧商登記並領取糧商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1.零售業務。 2.批發業務。 3.採購運銷業務。 4.經紀業務。 5.倉庫業務。 6.加工業務(礱穀、碾米、磨製麵粉及以三匹馬力以上動力製造麵條、米粉)( 依據糧商登記規則第一條)。 (二)應具備條件(依糧商登記規則第二條) 1.零售業務者,應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六百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現定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 2.批發業務者,應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五千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現定新臺幣二 萬五千元以上)。 3.採購運銷業務者,應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一萬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現定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 4.倉庫業務者,應具有存放一萬五千公斤稻穀或小麥容量以上之合理倉庫及具有 相當於當地糙米六百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現定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5.加工業務者,應具有加工設備及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六百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 (現定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6.經紀業務者:應具有相當於當地糙米一萬五千公斤價格以上之資本(現定新臺 幣七萬五千元以上)。 申請二項以上者,應具有各該項應具備之條件。 合作社及農會以全體社員或會員認定之投資總額,為經營糧食業務之資本。 (三)糧商之分支行號,廠庫或分公司合作社,農會之分支機構經營糧食業務者,應另 為糧商登記領取糧商營業執照。(糧商登記規則第四條)。
- 二、應繳證件:(依據糧商登記規則之規定)。 1.申請設立,變更或補(換)發執照者,均須附送負責人二吋半身相片二張,農會及合 作社為總幹事或經理之相片。 2.經營米谷之採購運銷及經紀業務者,應加附糧食採購運輸證明書印鑑表三份,僅倉庫 或加工設備變更者免附。 3.公司組織申請設立及變更換照者,應加附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董監 事及職員名冊各三份。 4.合夥經營者,應附合夥契約副本三份。 5.變更及補(換)發執照登記者,除農會合作社外,應加附參加糧食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明二份。 6.負責人或合夥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 之合夥人者,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二份。 7.變更換照及原領執照破損換發者,均須檢附原領執照,如原領執照遺失應刊報聲明作 廢並檢附原刊報紙二份。 8.負責人死亡變更,有繼承關係者.應加附被繼承人原戶全部戶籍謄本或足以證明具有 繼承權全部名單之戶口名簿影本二份,繼承人在二人以上其放棄繼承營業者,應加附 拋棄繼承同意書二份。 9.申請人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房屋合法使用證明。
- 三、申請手續: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四份(向本市米穀商業同業公會購用)檢附有關文件,先向建設局 出納股繳納規費九0元後,交給建設局總收發室收件,建設局審查後,加具審查意見轉 送臺灣省糧食局核發執照。
- 四、糧商設立(變更)登記作業流程圖:│一 │天 ┌──┴─┐
收 總 建 收 設 件 局 ┌────┐ │簽 審 經│ │︵︵ 調│ │ 辦│ │申申 │ │辦 本 人│ │請 ├───┤ │ │內請 ├───┤ │ │容人 │ │ │ │︶︶ 查│ │ │ └────┘
└──┬─┘ │四 │天┌──┴─┐ │複 股│ │ │ │查 長│ └──┬─┘
│一 │天┌──┴─┐ │決 科│ │ │ │行 長│ └──┬─┘
│一 │天┌──┴─┐ 處 │發 糧 轉│ 理 │ 送│ 時 │ 食 臺│ 分 │ 灣│ 限 │證 局 省│ 共 └────┘
九 二 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