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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9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69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第420次首長會報修正
  • 一 說明 (一) 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及臺灣地區豬瘟聯合防治計劃,避免豬瘟 惡性傳染病發生與流行,對於本市豬隻一律接受豬瘟疫苗預防注射 。 (二) 豬隻注射範圍:所有六週齡以上之未經豬瘟預防注射豬隻及注射經 十個月之種豬及特殊用途豬隻皆予以實施注射。 (三) 未經豬瘟預防注射或經預防注射已超過十個月之豬隻,不得移動或 屠宰 (依照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者處一千銀元以 下之罰款) 。
  • 二 應該準備之文件:
    名 稱 法令依據 發 給 機 關 備註
    申請書 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 由家畜衛生檢驗所免費發給 如附件
  • 三 申請手續: (一) 用口頭或申請,由家畜衛生檢驗所派員代填申請書。 (二) 各區負責經辦獸醫隨即前往申請戶實施健康檢查後,予以預防注射 。 (三) 繳納規費,每頭伍元,並發規費收據。 (四) 豬隻預防注射申請流程表 (如附表) 。
  • 四 臺北市豬隻預防注紙申請案件流程表 (本案處理時限:隨到隨辦) (法源資訊編:流程表請參閱 台北市現行法規彙編 (88年06月版) (二) 1742~17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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