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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建三字第89107176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3點
  • 一、說明 (一) 為配合臺灣地區豬隻法定傳染病聯合防疫措施,避免豬瘟、口蹄疫 惡性傳染病之發生與流行,本市豬隻一律接受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 射。 (二) 豬隻免疫適期及方式 1.種母豬完成豬瘟基礎免疫後,每年一次於空胎時免疫者,其所生 仔豬分別於約第六週齡及第九週齡時各免疫一次。 2.種母豬完成豬瘟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一次,以後不再免疫 者,其所生仔豬分別於約第三週齡及第六週齡時各免疫一次。 3.豬口蹄疫免疫時機應配合其母畜之免疫計畫,並依照疫苗製造廠 推薦方式行之。 (三) 自外縣市移入豬隻,於移入一週內健康情況良好時應再補強豬瘟、 口蹄疫預防注射一次。 (四) 豬隻完成豬瘟、口蹄疫第一次預防注射後,經六個月需再補強注射 一次,未經預防注射之豬隻不得移動或屠宰,違者疑送法辦。 (五) 經發現或查獲豬隻未施打豬瘟、口蹄疫疫苗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處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 ,且若發生該病,其經撲殺之豬隻本府將不予賠償。 (六) 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派出人員到場施行預 防注射及檢查等工作時不得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同時依規 定繳交相關費用,未依規定完成預防注射之豬隻,將依違反同前之 規定處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辦理之,並得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
  • 二、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

    備註

    申請書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由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免費發給

     

  • 三、申請手續: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或書面方式向動物衛生檢驗所申請辦理之。 (二)各區負責獸醫依期前往申請戶實施豬隻生體健康檢查後,予以預防注射。 (三)繳納規費:繳納豬瘟疫苗藥品規費每頭新臺幣伍元整,並發規費收據;豬口蹄疫 疫苗自行向合法廠商洽購。 (四)豬隻預防注射申請流程表。 ┌───────┐ │申 請 人│ └───┬───┘ │ ┌───┴───┐ │向動物衛生檢驗│ │所申請並由申請│ │人或該所派員代│ │填申請書(該所│ │代印不另收費)│ └───┬───┘ │ ┌─────┐ ┌──┴───┐ ┌──────┐ │經注射十天│ │各區負責獸醫│ │豬隻預防注射│ │內反應斃死│ │依期前往申請│ │十天內如發生│ │之豬隻報請│ │戶實施豬隻生│ │反應可向動物│ │動物衛生檢├─┤體健康檢查後├─┤衛生檢驗所申│ │驗所確定後│ │予以預防注射│ │請免費治療 │ │,依規定發│ │限期:當天 │ │ │ │給補償費 │ │ │ │ │ └─────┘ └──┬───┘ └──────┘ │ ┌───┴───┐ │繳納豬瘟疫苗藥│ │品規費每頭新臺│ │幣伍元整;豬口│ │蹄疫苗自行向合│ │法廠商洽購 │ └───┬───┘ │ ┌──┴──┐ │完成手續 │ └─────┘ 附件 第二層決行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動物疾病防治申請書
                                第        號

    保存年限

    檔號

            所有
    為申請人      豬隻  頭(隻),擬申請
            代管
          預防注射、疾病治療敬請惠予派員於  月  日上、下午時前來飼養場所協助指導為禱。
            此    致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申  請人:
                  住    址:
                  飼養地址:
                  電    話:
     
                        承辦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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